法定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通过日期: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
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后,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的又一部配套法律。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共12章98条1万多字。
看了社会保险法,了解到社会保险法是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截至《社会保险法》颁布,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有229部,涵盖了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体,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配套法律。是一部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这对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社会保险法》把党中央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基础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重要作用。
(2)使中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社会保险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强化了政府责任,确定了社会保险各方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和规范。特别是实施社会保险法,需要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等。,推动社会保险法制建设进入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3)为促进整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社会保险法》建立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和劳动者流动的体制障碍,有利于形成和发展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在我看来,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与之前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社会保险法》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其他国家社会保险的有益做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框架,将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体系,努力实现制度无缺陷、覆盖无遗漏、衔接无缺口,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都能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
《社会保险法》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在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险制度中,优先考虑公平原则,做出适当的普惠性安排,通过增加政府公共财政投入,加大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和谐;同时体现鼓励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以缴费型社会保险为社会保障核心。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兼容。《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援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