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三、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5.听证由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六、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会,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九、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