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变态罪犯

精神变态罪犯,第1张

先说日本的一起恶性杀人案。只有知道凶手的心理,才能真正理解死刑的意义。

1999年4月14日,日本山口县光州市发生一起杀人强奸案。一对母女被一名18岁男孩残忍杀害。

凶手的名字叫福田孝行,所以这个案子也被称为“光市母子殺害事件".

据犯人供述,案发当天下午2点左右,他伪装成检查排水管的工人,按下门铃顺利进入受害人家中,目的是强奸村里年仅23岁的新手妈妈弥生。

由于弥生的激烈反抗,少年残忍地将她勒死,然后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她捆绑起来。

为了防止受害者意外醒来,少年用胶带封住了她的口鼻,然后奸尸以发泄她的兽欲。

当时11个月大的女婴村上在妈妈的尸体旁一直哭,少年把婴儿扔了出去。

或许是出于本能,女婴哭着爬到了妈妈的身上。福田孝行只是抱起婴儿,然后重重地摔在地上。几次之后,用绳子勒死婴儿。

店主本村洋下班回家,发现门开着,里面一片狼藉。他妻子半裸的身体躺在装着被子的柜子里。在储藏柜的顶部是我女儿的尸体,用塑料袋包着。

凶手的杀人手段极其残忍,轰动了整个日本。

根据日本法律,成年人只有20岁,而凶手作案时刚满18岁,是未成年人。

但考虑到案件的严重性和手段的残忍性,山口县少年法庭决定将此案移交山口地检署审理。

第一次开庭时,法庭主人本村先生带着妻子和女儿的照片出庭,但被法官制止。

法官给出的理由是:

受害者的照片会影响嫌疑人的情绪和心理。

而福田孝行穿着拖鞋走进法庭。在辩护律师向他示意后,福田向受害者家属的方向鞠了一躬,说道:

“真对不起,我做了不可原谅的事。”

由此,法官认定犯人已经“悔过”,因此福田孝行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但根据日本的司法实践,受少年法保护的未成年人,只要在狱中表现良好,七八年后就可以出狱,即使被判无期。

这也在福田孝行的亲笔信中得到证实(这一点将在后面强调)。

残忍地杀死一对母女,然后道歉以获得原谅,这公平吗?

愤怒的杨村在一审判决后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他在记者招待会上说:

我渴望正义。本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强调的是加害人的人权。受害者的人权在哪里?受害者家属的权利在哪里!?如果司法判决是这样的话,最好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我要亲手杀了他!!

村里感动了负责此案的吉田检察官,吉田说:

我自己也有一个年幼的女儿,我无法想象有人会残忍到杀死一个不会走路却试图爬到母亲身边的婴儿,一把抓住他,狠狠地摔在地上。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严惩这种人,还需要做什么?

我绝对不认同这样的审判结果!但一旦我们向这样的审判结果屈服,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未来法官的标杆。我绝不允许!即使老板不同意,我也会告到底。即使失败一百次,我也要尝试第一百零一次。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战!"

后来,村上参加了日本朝日广播电台广受欢迎的新闻节目“ニュースステーション”。

在节目中,他对全日本的观众说了这样一句话:

在今天的刑事诉讼法中,据我所知,没有关于被害人家属权利的内容。你不仅没有权利,而且没有提到受害者家属能做什么。

现在的情况是这样的:国家垄断了刑罚权,处于强势地位的国家(政府)决定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民),所以有很多法律法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民)的权利。

然而,在这样一个系统中,受害者及其家人被完全排除在外。于是,我把老婆女儿的照片告上法庭,被制止了。

日本首相小渊惠三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法律对于无辜受害者的救济和保护显然是不够的。作为政治家,我们不能无视村上先生的处境和诉求!”

在小渊优三的推动下,《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刑事诉讼矫正法》、《检察司法会议矫正法》三个法案都在日本国会获得通过。

从此,受害者家属有了自己的权利,也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意见,他们的声音最终被法庭对质。

吉田检察官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岛高等法院(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处决凶手,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法院给出的理由是:

“犯人当时刚满18岁零一个月(日本法律规定20岁为成年),思想尚未成熟。被告的未来还有无限可能。今后不能认定犯人没有改过自新的可能,故驳回检方死刑的申诉请求,维持一审无期徒刑的判决。”

吉田检察官决心继续上诉到最高法院。

但案件到了第三审,被告的律师人数突然激增到21人,被称为“世纪辩护团”。

其中,有的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不受公权力的侵害,有的是为了实现废除死刑的个人价值主张,有的是为了通过本案扬名立万。

然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在“世纪辩护团”的专业指导下,福田孝行在第三次庭审中突然翻供。

福田康夫在一审和二审中完全否认了供词,辩护团首席律师安田康夫声称被告无意杀害被害人母女。

世纪防务集团提出了以下说辞:

“被告福田的母亲自杀了。被告人因为渴望母爱,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所以见到被害人就忍不住拥抱,最后对被害人的死感到后悔。被告人并非以强奸为目的侵入住宅,而是想寻求失去的母爱。”

对于被害人死后强奸其尸体的行为,世纪辩护集团的律师是这样辩解的:

“因为被告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受害者体内,受害者就会起死回生。所以,人死后,与遗体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对遗体的侮辱,而是把死者带回来的仪式。至于用绳子勒死夏天,那不是谋杀。因为西霞一直在哭,福田被告人想让西霞的妹妹不哭了,所以在她脖子上系了一个蝴蝶结。”

家里杀人被美化成了寻求母爱,强奸尸体成了起死回生的仪式,勒死女婴被说成是鞠躬,简直就像现实的魔术。

在这样奇妙的逻辑下,世纪辩护团得出被告人没有犯故意强奸杀人罪的结论。

可以说其对法律规则的玩弄是淋漓尽致的。

2008年4月22日,日本最高法院举行听证会,4000人聚集在一起,为村庄和海洋加油。

法官完全否定了被告的辩护,以严重恶行判处福田孝行死刑,并在判决书中形容罪犯“冷酷、残忍、不人道”。

扭转局势的关键是那些来自福田孝行的信。

当时,检察官得知福田给狱中朋友寄信后,挨家挨户进行调查,最后拜访了收信人,并在收信人同意的情况下,取得了福田的亲笔书信。

福田孝行曾写信给他狱中的朋友说:

世界终究是恶人赢了!7、8年后,当我出狱时,你们会举行盛大的晚会欢迎我!

更离谱的是,他的内心充满了对受害者的侮辱:

但只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就骑在了它身上...这也是犯罪吗!?

这些信揭示了一个杀人犯的真实心理,只有了解了杀人犯的心理,你才能真正理解死刑的意义。

当这些信件在法庭上公开后,日本判处第一名未成年人死刑。

支持废除死刑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他们所有的观点其实都隐含着一个前提,人性本善。即使作恶者不是好人,他们也相信一个邪恶的人在被宽恕后可以改变他的行为。

但是对人性的误解会导致一系列的误判,最后得出脱离实际的结论。

废除死刑的真正基础是同情心,以及对更美好社会的希望和信念。

但这种期待和信念的实现恐怕还很遥远。

中国心理学会法律心理学分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艾玛曾表示,人格障碍会增加犯罪的可能性,尤其是有反社会人格障碍的刑满释放人员,再次犯罪的概率可能高于其他人。

然而,有些反社会人格是天生的。他们在生理上缺乏情感能力,而这种情感能力缺乏的一个结果就是没有责任感、负罪感和后悔感。

无论你容忍、妥协或让步多少次,有些邪恶还是存在的。

再想想福田孝行的案子,残忍地杀害了一对母女,然后道歉。法官觉得他可以被原谅,有改过自新的可能,但他的真心是:

世界终究是恶人赢了!7、8年后,当我出狱时,你们会举行盛大的晚会欢迎我!

有时候,好人的原谅就是对恶的纵容。

更讽刺的是,这种原谅是建立在伤害受害者家属权利的基础上的。

还记得本村先生的盘问吗?

当你过度保护施暴者的人权时,受害者的人权在哪里?受害者家属的权利在哪里?

所以我理解他对法律的绝望。

如果你不是犯罪的受害者,你的原谅和宽恕是没有意义的!

为了维护自己的观念而剥夺受害者家属的权利,是不是又一种不公?

不要牺牲别人的正义来满足自己的愿望和对世界的期望。

这个世界上有一杆秤。一个人做什么,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死刑的目的不是为了报复,而是让犯人诚实面对自己的恶行。

对于一些人来说,只有当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他们才会知道生命的尊严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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