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年4月18日订于维也纳)第十四条,使馆馆长分为以下三级:(一)派驻各国元首或教廷的大使,以及同级别的其他使馆馆长;(b)教廷派往国家元首的特使、使节和使节;(c)派往外交部长的代办。
也就是两国的外交关系降到了最低。1981年初,鉴于荷兰政府批准向台湾省出售海军潜艇的决定损害了1972年中荷使馆升级公报的原则,中国政府要求荷方将两国使馆降级为代办。双方举行会谈,正式将两国大使馆降级为代办。后来荷兰方面改变了上述决定,两国外交关系恢复到原来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