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上掉下来的陨石归谁所有的法律

天上掉下来的陨石归谁所有的法律,第1张

天空之外的东西归谁所有?

2017年3月21日,论文一号项目专栏发表《天空之外的东西属于谁?新疆一颗17吨陨石引官民争庭的新闻报道(以下简称“天文”)在新疆阿勒泰市人民法院举行。

在这次庭审中,朱曼的家人再次要求归还陨石。因此,在审判中,“天外之物是谁?”成了双方争执的焦点。

被告阿勒泰市政府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中“平等”一词是指自然资源不仅限于上述七类,陨石也应属于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应属于国家。

原告诉讼代理人认为,该陨石不属于《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的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其归属仍有争议。“但在牧民实际占有的情况下,政府强行运输陨石没有法律依据,应该恢复原状。”

那么,“天空之外的东西属于谁”?

第一,是否为国家所有。被告阿勒泰政府认为陨石是自然资源。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八条的“etc”一词,本案中的陨石应归国家所有。笔者认为,被告阿勒泰政府的观点不能成立。因为“森林、高山、草原、荒地、沙滩等。”《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属于不动产,而陨石显然不是不动产。故该条不能作为被告阿勒泰政府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二,是否属于原告。既然陨石不是国家所有,那就一定是原告所有吗?如果同样不归原告所有,那么,这个“天外之物”就不会成为无主之物!笔者认为,本案中“天外之物”的所有权问题,应当用民法理论中的先占原则来处理。学者们认为,先占权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如下:

(1)具有一切意义的占有。所谓“所有意思”并非指效果意思,而仅指发现无主动产并占有,即意识到将动产归自己支配。换句话说,它实际上意味着与其他所有人处于相同的主导地位。

(2)占有的标的物必须是无主的。所谓无主之物,罗马法认为是指没有或从未有过主人的物。前者就像被遗弃的动产,后者就像第一次被猎杀的动物。所有权不能通过先占获得。比如失物、漂流物、走失的动物都有所有权,只是暂时不知道它们的主人。但是,原物主的遗弃可以成为先占的对象。

(3)占有的无主财产必须是动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现代法律制度下,大多数国家不承认土地等不动产可以基于先占取得,只有动产可以基于先占取得,但并不是所有的动产,都有例外,如尸体、国家珍贵文物、动植物等禁止流通的客体不能通过先占取得。另外,优先购买权只适用于法律对无主动产的所有权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对特别规定的适用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比如:

1.《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考虑到国情和国民素质,应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但价值不大的也可以归先占人所有。

2.《继承法》第三十二条:没有继承或者遗赠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

3.《文物保护法》第四条:我国地下、内河和领海内遗存的一切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以及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

第三,本案中的陨石应该是国家所有。据《天文学》报道,1986年7月,原告朱曼“在自家牧场放牧时,意外发现一块巨大的‘奇石’。及时汇报后,村委会和镇政府决定让他继续看管这块奇怪的石头。”在诉讼中,“朱曼及其家人要求政府赔偿27年的看护费用,诉讼费也应由政府承担。”根据上述事实,原告朱曼在发现陨石后,并不具备“天外之物”的全部含义。此后27年的护理费索赔事实也印证了这一基本事实。因此,原告朱满不能取得涉案陨石的所有权,但法院应支持其主张“看护费”。因为,当时村委会和镇政府作出的决定是,原告朱满来看管陨石。

海逸苏:运筹帷幄的过程中,决战在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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