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获得通用航空空企业经营许可的基本条件
1.必须是企业法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中国公民。
2.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空专业知识。飞行、运行技术质量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在航空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3.注册资本: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4.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数额符合规定和要求。
5.飞机空:具有两架以上符合适航标准的中国注册航空器的飞机空。
6.空乘务员:适用于民航空设备,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执照或培训合格证,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乘务员。
7.基地和机场:拥有适合飞机空的基地机场和相应的基础设施。
8.设施设备: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符合先人的质量要求。
9.其他条件:符合民航总局的其他要求。
二。实施通用航空空经营许可的两个阶段
项目:申请营业执照审批
涉及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涉及的内容和文件: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一阶段:申请、审批、准备阶段。
1.申请准备阶段。
向民航地区(中南)管理局提交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该地区通用航空空市场的需求;
2.拟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及与之相适应的机型、经营区域、基地机场等设施设备;
3.航空空人员来源和培训渠道;
4.操作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与分析;
(三)筹建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4)两个以上公司投资设立的,应提供各股东签署的协议、合同。投资者为企业的,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明;
(5)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民用航空空行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并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2.地区行政机构的设立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审核后:
(一)符合条件的,在20日内予以答复,作出批准筹建的决定(以批准筹建通知书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2)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15日前作出不予批准建设的决定,并说明理由。此时,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通过媒体公布批准筹建情况;
(4)已获得筹建批准的申请人应在两年内取得营业执照,否则将失去筹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筹建。
3.获得建造许可后,工作如下:通过企业和相关单位
(1)办理购买民航空设备的申报手续;
(2)申请民航空航空器国际登记证、适航证和企业标志;
(3)申请相关航空空人员执照或培训证书;
(4)申请机载无线电台执照;
(5)投保地面第三者责任险;
(六)制定运营服务合同和运营服务价格样本;
(7)申请自建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或与所有使用机场签订机场宣传保障协议;
(八)与有关单位签订通信、气象和导航信息服务保障协议或者代理意向书;
(九)根据民航局的规定,制定下列手册:
(运输管理手册、质量手册、机场宣传和支持手册、航空空安全管理手册、安保计划和其他必要的手册)。
(十)涉及外商投资通航企业的,还应当规定申请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二阶段:申请通用航空空经营许可阶段。
1.申请营业执照。
地区(中南)民航管理局;申请书一式三份,并以书面形式保证其真实性。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共计15项,包括以上信息。
(一)申请通航业务许可及准备工作报告;
(二)当地工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民航总局批准的企业标志和批准文件;
(四)公司章程;
(5)批准采购的批准文件;
(6)民航空设备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机载无线电台执照;
(7)相关航空空人员执照或培训证书复印件;
(8)自查基地机场的机场使用许可证或与使用机场签订的机场跑道保障协议;
(九)法定代表人、运营负责人、飞行和运营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十一)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地址的任职、选举或者聘用证明;投资者为企业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12)地面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
(13)运营服务合同和运营服务价格表;
(14)经批准或认可的企业运行手册、企业质量手册、机场跑道保障手册、航空空安全管理手册和安保计划。
外商投资通航企业还应提供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地区行政审批
民航地区管理局收到+审核后:
(一)符合条件的,20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2)不符合的,15日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并说明理由。此时,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在媒体上公布批准的经营许可;
——营业执照有效期3年。
3.办理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民航地区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
4.工商证明备案: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20日内,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将复印件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