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部1968年的合并准则规定了什么样的合并将由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来批准。市场集中度是指某一市场中最大的四家企业的市场份额之和。1982年,合并准则提出了一套新的划分市场范围的方法和规则,将不同的产品和企业划分为不同的市场,并提出了“5%规则”,即如果价格提高了5%,一年内客户会转向哪些供应商,这些供应商就应该被纳入这个市场;如果涨价5%,一年之内会有哪些生产商开始生产这种产品,这些生产商应该也属于这个市场。
与此同时,在1982年,指南建立了一个新的指数来衡量市场集中程度——赫尔·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简称HHI指数)。HHI指数等于每个企业在市场上的市场份额的平方和。根据司法部市场HHI指数和合并计划导致的HHI系数的预期升值,确定该合并“不可能”、“可能”或“非常可能”获得批准。
在1982年准则的基础上,1984年准则强调“5%规则”也适用于外国供应商,并强调是否批准合并。除了HHI指数,还要考虑市场情况的变化,企业的财务状况,新企业进入的难易程度,很多小企业的扩张能力,并购后的效率。对于那些能大大提高经济效益的兼并,在审批时标准要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