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是不是劳动关系

西岳峥嵘何壮哉2022-07-06  33

提出问题

承包商雇佣的农民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似乎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一个大问题!

农民工是有劳动关系的,那么他们为其劳动提供的报酬就可以称为农民工工资!

没有劳动关系,农民工只能叫劳动报酬,劳动收入,劳动所得……但不能叫工资。

农民工是否有劳动关系,决定了其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工资累进税率3%-45%,还是劳动报酬统一税率20%。

12个部门回答

近日,在全民都在双十一疯狂购物的时候,12个部门正式发文,强力治理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12个部门文件名称: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

一、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

内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及时拨付工程款,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

这一规定澄清了三点:

第一,非法承包、转包或者非法分包是国家不承认的。在非法发包和转包中,承包人作为普通承包人,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第二,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收入是“农民工工资”,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工资性收入。

三是建设单位承担清算责任。承包人没有法律主体,承包人在法律上和实践上都不可能承担责任。承包商只是作为施工单位的基层管理者,延续施工单位的管理链条。建设单位不能以农民工没有直接用工或者农民工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为由,否定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和工资待遇。

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部门要参与行业执法检查,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督办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引发的拖欠工资案件。”。

这是从行政职责方面的分工。只有行业主管部门才能管住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乱象。,从源头上控制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是公安机关配合打击拖欠工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侦查;另一方面,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四、人民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救济职责。

人民法院是提供最终司法救济的渠道,在农民工工资问题上自然不可能置身事外。

而人民法院作为“一府两院”之一,很少与政府部门联合发文。因此,通知只能要求人民法院积极协调。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协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结案。”

5.最高法明确要求尽快解决农民工讨薪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紧急通知(法发〔2004〕259号)

"5.人民法院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过程中,对依法提起的案件,应当立案并尽快审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处理,尽快解决;需要移交地方人民政府清理、协助执行的,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办理。”

六、本通知附表将农民工列为员工。

通知附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涉及职工人数(万)”一栏包含“其中:农民工人数(万)”一栏。

农民工是来自农民的产业工人,农民工属于工人,在法律上不构成任何障碍。

所以,包工头的介入并不能阻断农民工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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