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留党察看分为一年和两年。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留党察看一年。当事人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党员在试用期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试用期内,当事人确有悔改表现的,试用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发现其他应当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党内职务或者向党外组织推荐相当于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此外,党政工作人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留党察看次年,参加考核时,只写不确定评语;给两年缓刑的时候,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写评语。
【来源:CPPCC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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