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县总工会主席调任县人大常委会党委副书记时,通常属于进一步使用,也就是俗称的平级重用。
首先介绍一下县总工会的误区。县总工会既不是党的机关,也不是国家机关,而是群团组织,接受县委直接领导,主要由县委副书记分管,由县委常委、统战部长协助。
而且在所有群众组织中,总工会排在第一位,在团委和妇联之前,统称为“工青妇”,会承担一定的行政职能。
县总工会属于科级组织,工作人员使用行政编制。但由于单位性质不同,仅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公众参与),不纳入公务员队伍。
当然,这些公职人员和公务员没有区别,可以互相调动,不受编制和身份的限制。
其次,介绍县总工会主席一职。为了支持总工会的工作,表明对群团工作的重视,总工会主席通常会被分配很高的职位,上级领导也会担任该职位。
目前,从中央到省市县各级,总工会主席的职务大致有三种:
1、由同级党委常委担任,例如,四川省总工会主席由常委兼任。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国内屈指可数。
此时调任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要么年龄够了就退居二线,要么就是个人犯了错误提前退休或接受调查的前兆。
2、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这是最主流的情况,全国各地各级普遍采用。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兼任,属于级别较低的副职领导。
因此,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调任党组副书记,相当于由排名较低的副职改为排名第二的副职,属于继续使用的范畴。需要经过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公示的流程和提拔任用一样。
但如果是比较年轻的干部,同时又免去了县总工会主席,这种调动就不太理想了,意味着他已经失去了实权,完全退居二线,仕途上也很难再有进展。
3、不得由上级领导兼任。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一般发生在总工会刚换届的时候。
此时,从县总工会主席晋升到县人大常委会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由科级变为副处级,由县级干部变为市级干部,是一条常规的晋升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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