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春
□本报通讯员沈思佳
“一个被判交通肇事罪的社区矫正对象,怎么可以驾驶机动车上路?”这是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在运用数字化手段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的监督线索。
2021年5月,社区矫正对象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同年6月,饶的驾驶证被公安机关吊销,后在德清县接受社区矫正。今年2月初,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通过数字碰撞等方式发现。即饶在明知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两次违法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2月28日,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我只是运气好,以为不会被发现。谁知道数字监管准不准?我承认我是无证驾驶。”在电子证据面前,饶低下了头。
3月4日,德清县检察院公开开庭审理饶被提请撤销缓刑监督一案,邀请省、市、县人大代表、委员、律师代表担任听证员。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代表参加了公开考试。
“社区矫正对象饶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停职,但并没有真正悔改。明知驾驶证被吊销,仍两次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他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也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威胁。应该是情节严重,撤销他的缓刑。”听证会上,大家充分讨论了是否属于需要暂缓执行的严重案件,一致同意对社区矫正对象饶予以暂缓执行。经审理,德清县检察院依法向德清县司法局出具检察意见书,同意请求撤销缓刑。3月10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根据德清县司法局的建议,决定撤销社区服刑人员饶某的缓刑,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德清县检察院检察长周家准介绍,为有效防范无证社区矫正对象违法驾驶机动车,切实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德清县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无证社区矫正对象数字化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办法》以数字化监管为主要手段,推动各政法单位构建完善无驾驶资格社区矫正对象“查、管、教”工作格局,注重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学法守法,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降低重新犯罪率,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检察“治”智慧。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