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房产卖出税费

赠与的房产卖出税费,第1张

最近网友“Lim7739”问政:

我怎么把名下的房产过户给父母?现在保单有成本吗?

大庆税务局答复如下:

回复结果:

一、房地产赠与缴纳税费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房屋产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不向双方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的税率征收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房屋赠与父母的,赠与人和受赠人均需减半收取0.05%的产权过户资料印花税。

将房屋赠与父母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和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由税务机关核定。受赠人在我省接受赠与,按照我省契税适用税率,除居民个人购买住房外,其他均为5%,全额征收契税。注:根据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2号文件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3%。

二。买卖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如下:

买方应支付的税费:

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第二套家庭改善型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3.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家庭住房的个人,不分面积,减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卖方应支付的税费:

1.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5%的增值税和12%的增值税附加税(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按照1%或20%差额的“孰低”原则征收;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然人可享受与小规模纳税人相比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产权凭证转让等税收优惠)

纳税人申报时应同时开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两者注明的时间不一致,应按照“孰先孰后”的原则确定购房时间。即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该房屋的产权证时间为购房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房时间。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按照1%或20%差额的“孰低”原则征收;

3.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五年以上但非唯一家庭住房取得的收入,按照核定的1%或差额20%的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4.根据财税字[1994]20号文件第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个人转让自有住房五年以上并为家庭生活唯一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点击进入原政府网站:

政风热线:666669

赠与的房产卖出税费,第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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