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中顿号的意思

法律文书中顿号的意思,第1张

来源/法律思维和法律写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后两条中的停顿是否应该删除?不要!

介绍

民法典刚刚颁布,严肃的律师们就标点符号的使用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最后两条中的13个停顿应当删除。原因是4.5.3.5的《标点符号用法》(GB/T 15834—2011)规定,标有引号的并列成分和标有书名的并列成分之间通常没有停顿。比如“日”和“月”组成“明”字。《红楼梦》、《三国演义》和《西游记》是中国小说的四大经典。

民法典中后两条是:以上、以下、以内、期满,含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第1259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废止。(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上面的停顿应该保留吗?标点符号是小事,但正是因为对小事的认真,才凸显了法律人的严谨。如此备受期待的民法典立法,关于这种停顿的使用,肯定是有所考虑的。那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误解,为什么会这样用?我从客观规则应用和写作经验的角度进行分析,从而探究这一细节的原因,并谈谈标点符号在法律写作中的用法。

作为法律写作,当然要坚持用法律思维表达自己的观点,也要用法律思维看待这件小事。即立法中如何使用标点符号是一个规则适用的问题。

目前标点符号的使用有两个依据,一个是上述《标点符号使用法》(GB/T 15834—2011),另一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一)的函》(法工委〔2009〕62号)。

首先看这两个文件的性质效力。《标点符号用法》是国家标准。根据《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及相关活动通用词汇》(GB/T20000.1-2002)的规定,标准是指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顺序,经协商一致并经认可的机构批准而制定的,并被共同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

标准有不同的分类,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标点符号的用法是推荐性国家标准(T是推荐书的首字母缩写)。按照一般情况应该用国标,那么为什么不用民法典中的停顿呢?

且看另一条规定,即上述《立法技术规范(试行) (一)》。从文号和文中提到的“报常委会领导同志批准”来看,这是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文件的第一部分“一、法律结构规范”中,如果很难一一列出,请在具体列表后做一个概述。1.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在第二部分,“二。法律条文表达规范...12.标点符号的使用”,规定“12.2一个句子中有多个并列词时,每个词之间要用顿号,用“与”或“与”连接后两个并列词。”

这两个文件是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条文发生冲突时,适用强制性规范性法律文件更为合法合理。因此,民法典最后两条对标点符号的使用无疑是正确的。

其次,看看我们日常的法律写作。我们的法制出版物使用标点符号是按照《标点符号使用法》国家标准的,因为在出版物编校质量检查中,判断标点符号是否正确是以国家标准为依据的。在实践中,利用传统并列成分之间的停顿是一种常见的现象。现在越来越多的法学界人士知道书名和引号并列时省略停顿的用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学编辑普及的结果。

此外,在民法典的最后两个平行元素之间有一个停顿,而个别法律应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民法通则》最后一条就没有使用停顿。你去查询一下,会发现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文件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大部分都有停顿,少数没有。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分歧?个人认为当时2011版国标的提法在涉及停顿的用法时不够科学。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共同利益为目的。

2011年版国家标准起草时,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中明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字样。而人们日常的写作习惯一般是用停顿来分隔并列成分——我们平时遇到的稿件基本都采用了停顿的原始用法,可见一斑。

然而奇怪的是,2011版标点符号国家标准涉及到当时为什么要修改停顿——根据是否添加其他成分规定了两种更复杂的用法。

由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有效性,报纸、杂志和出版单位的文字处理工作一般遵循国家标准。但是,基于上述原因,一般法律和国务院文件对停顿的使用也采取“建议”的效力,不符合停顿的规定。

既然民法典对国计民生如此重要,法律上就一直保留了停顿,引起了讨论,但这是统一的好时机。统一停顿的用法在坐标元素之间添加停顿,其实是最好的选择,因为引号和书名的关系,没有其他的规则。

国标是推荐性的,目的是“最佳顺序”。但是,停顿的使用并不是机械地应用于达到国标所追求的“最佳顺序”。当然,我们应该选择不申请。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国家标准都因为暂停而被抛弃。暂停的部分用法可能是2011版国标制定的一个小瑕疵,通过对上述规则效力的解释,可以从技术上解决。除此之外,标点符号的用法对定义标点符号的规则和方法有很强的指导作用,要遵循国标的规定,才能达到“最佳顺序”。可能这就是“推荐标准”的张力吧。

说完了停顿的使用,顺便说一下法律写作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当然是基于上述《标点符号使用法》(GB/T 15834—2011)。

法律的写作风格一般理性严谨,没有强烈的感情色彩,所以主要有逗号、句号、分号、停顿、引号、冒号、括号、书名等八种标点符号。在学术翻译中,也存在一些缺陷。感叹号、问号等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符号很少见到。

(a)逗号

逗号表示句子或段落中的一般停顿。逗号的用法大多数人都很熟悉,因为逗号是最常用的符号,用途最广,最灵活,也最难掌握。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逗号要有足够的警惕。逗号点在不同的位置会有不同的含义。

比如有一个关于逗号的故事,是宪政史上的美谈。

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如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审议时原规定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并给予赔偿”这一点前面的逗号引起了一些代表的疑虑。一些代表建议,应明确上述两项规定中的“依法”是仅规范征收和征用,还是也规范补偿。

大会主席团经研究认为,宪法修正案草案中上述两项规定的本意是:“依照法律”既规范了征收征用,包括征收征用的主体和程序,也规范了补偿,包括补偿项目和标准。为避免理解上的歧义,建议在最后文本中删除上述两条规定中“和赔偿”前的逗号。

删除一个小逗号,完全消除了可能的歧义,体现了宪法的立法水平和严谨性。

(2)句号

句号,意思是一个句子的结束,被广泛使用。有些人习惯了“调侃到底”,在表达一个完整的句子后仍然用逗号。这样很容易导致读者误解文章的意思,甚至给人逻辑混乱的感觉。一句话说完之后,应该用句号表示结束。另外,在以下一些情况下,要注意不要用句号。

1.图表或表格的解释文字,中间有逗号,但结尾没有句号。有时候,即使说明文字很长,前一段也有句号,但最后没有句号。

例如:

注:以上数据统计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律师人数的统计基于持有执业证书。

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2.句号通常不用在文章标题的末尾,但有时可以根据需要使用问号、感叹号或省略号。

(3)分号

分号表示复句内具有并列关系的分句之间的停顿,以及多个非并列关系的复句中一级分句之间的停顿。应该注意的是,当一个或多个条目已经包含句点时,分号不能再用在每个条目的末尾。

(4)暂停

停顿表示段落中平行词之间或一些顺序词之后的停顿。除了开头分析的停顿的用法,需要注意的是,书名中的坐标元素并不使用停顿,而是使用空格,这在各部门的联合出版物中相当常见。

标题序号后面还有停顿的用法:1。(1) 1.(1)这个标题层次是正确的。有些人喜欢用(1)和1后面的停顿,这是不对的。

(5)引号

引号表示直接引用的内容或段落中需要特别指出的成分。需要注意的是,引用法律原文时要用引号,如果是法律含义的概括就不要用引号。

另外,如果独立引文中只有一个段落,应在段落的开头和结尾使用引号;当有一个以上的段落时,只在每段的开头使用前引号,在最后一段的结尾使用后引号。

(6)冒号

冒号表示段落中的停顿,以便在下面提示或在上面总结。应该注意的是,冒号不应该用在句子中。在枚举或说明性表达式中,如果必须使用冒号,建议用一个单独的段落来显示每个级别。

例如: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7)括号

括号是段落中表示评论、补充说明或其他特定含义的语句。

括号的主要形式是圆括号“()”,其他形式有方括号“[]”、六角括号“[]”、方括号“[]”。

如民法所说的“以上”、“以下”、“以内”、“期满”,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民法典》第1259条)

正式文件编号中的出版年份在六角括号内。例:国发〔2011〕3号文件,六角括号,在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标点符号用法》中有明确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应尽可能避免所有括号(尤其是相同形式的括号)。当必须使用托槽时,不同的托槽应一起使用。一般来说,在括号中很容易犯再次使用括号的错误。

(8)图书名称

书名表示文章中出现的各种作品的名称。书名和单行本书名有两种形式。写作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文件名称的两端加上书名,而不是概括文件名称。

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标题,而不是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但是如果做一个评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就又可以了。

另外,有些文件名设置了文件名,这时候也需要把单个书名的书名交叉起来。外层最需要的是书名。

(9)废物点

用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或罗马数字作序数词时,后面加脚注(这种符号属于外国标点符号)。例如1.2.3.A.B.C .等。

并且当外国人的姓名中有外文缩写时,不宜在它们与中文译名之间使用中文空格数字。例如,埃德加·博登海默把它写成了e·博登海默。这是因为这里的底点表示前面的大写字母是缩写,而空格标记只是表示相关部件之间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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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小的时候,听过一个关于标点符号的故事。一个没有标点符号的句子,比如“下雨天留客,但我不会留”,在不同的地方加上标点符号,可以表达各种意思。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做了一个好奇的考证,出自清代赵天阳的《谢仁义新集》。

这个故事是标点重要性的一个极端例子。写作中,标点符号看似小事,实则绝非小事。

就法律写作而言,越是鸡毛蒜皮的小事,越不能疏忽。这就是严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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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 https://juke.outofmemory.cn/life/612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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