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需要转账凭证法律依据

卷毛比熊犬2022-07-06  22

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以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司法观点

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型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原告作为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一方,未能提交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但提交了相应的实际付款证据,即应认定其已完成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事实的初步证明。此时,如果被告提出双方付款的其他事实依据,则需要证明其主张。

据此,在被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情况下,既然原告对双方主张的借贷关系的存在负有举证责任,那么原告就应当对被告的主张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如果原告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官面临的问题是,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不确定性。此时,对结果的责任仍应归于原告,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相关案例

(2021)冀04民段4531号

本院认为,本案仅为高海滨上诉。本案的焦点是高海滨向陈军伟借款的数额。根据查明的事实,陈军伟提交了高海滨于2017年12月28日、2018年2月5日出具的10万元、20万元两张借条,并有相应的银行流水。因此,应认定陈军伟与高海滨为30万元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至于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6月29日的其余10笔转账,共计18.18万元。虽然高海滨没有出具借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基于某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该提供证据来证明他的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陈军伟提交了其转账凭证,应当认定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高海滨称从陈军伟转账18.18万元为投资。对此,高海滨应提交证据证明陈军伟将投资转让给他的依据。因高海滨未提交相应证据,且陈军伟不承认该款项为投资款,高海滨应承担举证责任。

(2021)豫04民段172号

1.冯宪和王明珍到底是民间借贷还是合伙的问题。冯贤诉称与王明珍为民间借贷关系,并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经公证的证人证言、公证文书以及在江涛、涂妍河的公证视频。因此,冯公某1的证据已经能够证明其主张,而王明珍主张与冯贤是合伙关系,故此时举证责任在王明珍,但王明珍没有冯贤签署的书面合伙协议。一审提交的2019年8月12日与店长签订的协议由其中一人签字,两份佣金的收据也由他持有并提交法院。虽然他提供了与冯宪总召回及其工作人员的视频证言,意在证明双方的合作关系。但冯贤对无原始载体、双方总回忆信息不完整提出异议,且王明珍提交的视频证言的证人未到庭接受讯问,故王明珍提交的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与冯贤为合伙关系,一审认定王明珍与冯贤的关系为正确的民间借贷关系。

根据冯贤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可以证明冯贤于2019年8月11日转账2万元的账户(62284820693762×××79)认定该2万元为王明珍所收,涉案借款总额应为20万元。王明珍辩称,冯贤没有给那2万元,是因为这与他向中介支付卖首饰款的事实不符。故一审对涉案借款总额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2020)万民段12号1492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以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赵东升向牛蕾转账8万元的财务凭证,牛蕾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赵东升仍对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因其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转账给牛蕾的8万元是借款,其与牛蕾的借款关系不能成立。赵东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资料来源:民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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