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离奇摔倒

杭州下雪2022-07-06  29

这是一件奇怪而可悲的事情:

江苏涟水女子张

骑电动车和别人发生摩擦后摔倒在地,

但是对方离开了现场,

然后她被一辆三轮车碾过,

三轮车车主逃逸至今未归案,

接受救助的医院120救护人员

当我到达现场抬起担架时,

担架不小心掉了下来,

张躺在担架上,头着地,

被送进医院几天后,

张还是死了。

所以,

张的具体死因是什么?

谁应该为她的死负责?

目前话题已经改成微博热搜。

阅读也破亿。

受伤女子被救出后从担架上摔下,头部着地。

对于死者张的家属来说,经过近两年的诉讼,他们已经疲惫不堪。虽然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经告一段落,但两年前的那个晚上,只有已经在九泉之下的张,才知道他所承受的痛苦。

2019年11月1日晚18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在非机动车道内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朱某腿部刮擦,致电动自行车摔倒,两人均受伤。但朱某没有报警,也没有留在现场,而是逃逸了。张倒地两分钟后,被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碾压,司机也驾车逃逸(因至今未归案,以下简称匿名)。涟水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接到求助电话后,来到现场进行急救。期间,抬起伤者头部一端的救援人员不慎导致担架掉落在地。

医院120救护人员在抬担架时竟然摔了下来,导致伤者从担架上摔了下来,头部着地。(视频截图)

在涟水县人民医院治疗63天后,张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死亡后,其亲属认为,在涟水县人民医院120急救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担架掉落在地,导致张某头部再次掉落,脑损伤严重,也是其死亡原因之一。他的亲属得知,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与她一起逃离的朱后来被警察找到了。但第二次碾压张某的匿名司机始终未归案,张某的亲属向涟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次交通肇事逃逸的朱某与涟水县人民医院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0余万元。

司法鉴定中心拒绝对死者死亡作出鉴定意见。

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涟水县交警大队对张某遭遇的两起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张某无责任。

据涟水县交警大队分析,张某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未能确保安全是第一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朱某在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第一起事故的次要原因。第一次交通事故发生后,朱某没有停车保护现场,也没有报警,是导致第二次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无名氏疏于观察路况也是第二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最终,涟水县交警大队认定朱某因肇事逃逸负第一事故全责,张某无责任;由于肇事逃逸,无名氏对第二起事故负全责。

被告之一的涟水县人民医院也觉得很委屈。他们以为县120救护人员赶到事故现场抢救伤者。他们抬担架时,担架滑落,落地前被120医生接住。张的死亡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属于伤者伤情的自然转归,与医院无关。

那么,张的死因是交通事故还是与医院抢救有关呢?根据张某亲属的申请,涟水法院委托连云港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中心回复:因交通事故伤害和120急救操作不当造成伤害前后时间间隔短,两次伤害之间无客观医学检查。无法确定两处损伤的严重程度,两处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以及因果作用力的比例。因此,他拒绝作出鉴定意见。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10%责任赔偿10万余元。

今年12月20日,记者从涟水法院获悉,这起特殊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法院认为,涟水县人民医院在抢救伤者的过程中,应当谨慎、严谨、认真,否则不仅可能延误病情,还可能造成更大的伤害。本案中,救护人员失误导致担架滑落,不排除加重伤者伤情的可能。判决涟水县医院对张某的死亡承担10%的责任,并赔偿张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118677.19元。

那么,前两起交通肇事逃逸的朱某和“无名氏”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在这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死者是否有责任?涟水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张某的过错是第一次事故的“事实原因”,在第一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朱的行为在第一次事故中起次要作用,但其逃逸行为是第二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无名氏的行为也是造成第二起事故的原因之一,不排除因其逃逸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可能。故依法判决死者张某承担40%责任,第一次交通事故逃逸的朱某承担30%责任,赔偿张某各项经济损失356031.56元,第二次交通事故逃逸的无名氏承担20%责任。

交警认定无责,但为什么法院判决死者承担40%的责任?

交警部门认定,张对接连发生的两起交通事故无责任。为什么法院在判决中让张承担40%的责任?20日,记者采访了死者张亲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上淮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克全。

据黄克全主任介绍,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承担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但并不意味着法院一定会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划分侵权责任。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的证据性质是鉴定结论,其认定依据是交通法规(如交通肇事逃逸,即推定逃逸方负全责等。),可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对侵权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全部法律事实进行综合审查、综合判断,最终确定责任分担比例。因此,涟水法院判决死者张某承担40%,朱某承担30%,无名氏承担20%,涟水县医院承担10%的责任并无不妥。

目前涟水县医院的赔偿已经履行完毕。黄克全主任告诉记者,第一次事故逃逸的朱某至今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已申请强制执行。至于第二起事故的逃逸,“匿名者”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但是由于没有归案,现在赔偿也无从谈起。如果有一天,“匿名者”被绳之以法,死者张灿的亲属会继续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扬子晚报/记者朱

来源: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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