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第1张

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公布,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日本)。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公司法》的必要性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中国现行公司法是1993年制定的,1999年和2004年修改了个别条款,2005年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2013年和2018年,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两次重要修订。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30年来,它的颁布实施对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决策和部署。,促进了公司制度和实务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公司注册数从2013年的1033万增加到3800万,并提出了一系列公司法修正案。

第一,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必须一以贯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协调运行、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作出了具体部署。修改公司法,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是巩固和深化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成果,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国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修改公司法是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商环境持续改善。修改公司法,为便利公司设立和退出提供制度保障,为便利公司融资和投资提供更丰富的制度选择,优化治理机制,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是推动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创新动力和活力的客观需要。

第三,修改公司法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完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的产权保护。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党的十九大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修改公司法,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基础,完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公司设立、经营和退出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产权平等保护的重要内容。

第四,修改公司法是完善资本市场基本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快资本市场改革,尽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多层次市场体系。修改公司法,完善公司资本和公司治理等基本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

同时,现行公司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适应改革发展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制度滞后于近年来公司制度的创新实践;我国公司制度发展时间不长,一些基本制度尚有欠缺或有相对原则性的规定;公司的监督、制衡和问责机制不完善,对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保护有待加强。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有548名NPC代表提出了有关议案和建议,要求修改和完善公司法;一些专家、学者、相关部门等。通过多种方式提出修改公司法的意见和建议。

普遍认为,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发展新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创造了丰富的公司制实践经验;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纠纷裁决活动,司法机关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裁决规则;公司法理论研究不断深化,取得了丰硕成果,为公司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支撑。

二、关于起草工作和把握要点。

《公司法》修订被列入NPC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19年初,法工委成立了由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公司法》修改起草小组,组成工作专班,狠抓起草工作。在工作中,充分发挥NPC代表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听取他们的意见;成立专家组,委托专家学者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请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法》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梳理,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修改后的公司法草案,下发到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和中央有关部门的54个单位征求意见。总体上看,征求意见稿贯彻了党中央的一系列部署要求,深入总结实践经验,修改思路清晰,内容全面、针对性强,重要制度的充实完善符合实际,基本可行。法制委员会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起草时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决策部署的任务和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为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第二,在现行公司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的修改。保持现行公司法的框架结构和基本制度稳定,保持法律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降低制度转换成本;同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应对现行公司法进行系统修订和完善。第三,坚持立足国情和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从我国实际出发,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注意吸收一些国家公司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并做了一些有针对性的修改,以适应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价。第四,处理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做好公司法修订与正在修订的民法典、外商投资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破产法的衔接,合理吸收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成果。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增加和实质性修改了约70条。主要修改包括:

(1)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坚持党的领导是国有企业的本质特征和独特优势,是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要求。根据党章规定,修订草案明确了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保证了党组织在指引方向、管理全局、保证执行中的领导作用。规定“国家出资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应当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中发挥领导作用,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修订草案第一百四十五条)

同时,修订草案继续坚持现行公司法关于各类公司根据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开展活动的规定,公司应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修订草案第17条)

(二)关于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总结国有企业改革成果,在现行《公司法》关于国有公司专节的基础上,设立“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一是将适用范围从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修订草案第一百四十三条)。二是明确国家出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修订草案第一百四十四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公司的重要事项作出相关决定前,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二条);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是落实党中央有关部署,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为外部董事;此外,董事会中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不得同时设立监事会(修订草案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3)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

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完善公司登记制度,进一步简化公司设立和退出。一是新增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二是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统一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以电子通信方式决议的法律效力(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等。).第三,扩大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和债权可以作价出资(修订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一百条);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限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修订草案第九十三条)。第四,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强化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修订草案第228、229、234条);补充规定全体股东作出债务履行承诺后,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修订草案第二百三十五条)。

(四)关于优化公司组织结构。

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深入总结我国公司制度创新的实践经验,赋予公司更大的组织机构设置自主权。一是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二是根据建设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提供便利的做法,允许公司选择单层治理模式(即只有董事会,没有监事会)。公司选择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立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为非执行董事(修订草案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进一步简化公司的组织架构。规模较小的公司,不需要设立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一至二名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设一名董事或者经理(修订草案第七十条、第一百三十条);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修订草案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同时,现行公司法在设置职工董事方面只要求国有独资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修订草案扩大了设有职工董事的公司范围,不再要求按照公司的所有制类型设立职工董事。考虑到修订草案已规定规模较小的公司不设董事会,综合考虑中型企业划分标准等因素,规定: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公司的其他董事会成员可能有员工代表。(修订草案第63条和第124条)

(5)关于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为提高投融资效率,维护交易安全,应深入总结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成果,吸收和借鉴国外公司法律制度的经验,充实和完善公司资本制度。一是股份有限公司引入授权资本制,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只需发行部分股份。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可以做出授权,董事会将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决定剩余股份的发行。这不仅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也赋予了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资本的灵活性,可以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等问题的发生(修订草案第97条、第164条)。第二,为了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需要对实践较多的股票类型作出规定,包括优先股和劣后股、有特殊投票权的股票、限制转让的股票等。(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允许公司根据公司章程(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五条)在票面金额股份和非票面金额股份之间进行选择;根据反洗钱相关要求和我国股票发行实际,取消无记名股票(修订草案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增加简易减资制度,即公司按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进行简易减资,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修订草案第二百二十一条)。

同时,应加强对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的监管,维护交易安全。一是增加欠出资股东失权制度,规定: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告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出资的,该股东将丧失其未缴股权(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提前到期制度,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其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缴纳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三,明确瑕疵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出资责任(修订草案第八十九条)。

(六)强化控股股东和管理人员责任。

落实党中央关于平等保护产权的要求,总结吸收公司法司法实践经验,完善控股股东和经理层责任制度。一是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修订草案第一百八十条);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关联方范围,增加关联交易的报告义务和表决回避规则(修订草案第183条)。二是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拖欠出资、抽逃出资、违反本法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违反本法为他人收购公司股份提供财务帮助时,上述人员的赔偿责任(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三是增加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条)。第四,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滥用其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 参照国家部分法律法规明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对公司的影响力,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修订草案第一百九十一条)。

㈦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

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有关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增加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员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国家鼓励企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修订草案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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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来自“中国人大网”,在此致谢!

编辑:朱琳

排版:李周

审计:常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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