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当事人提交证据律师违法吗

不给当事人提交证据律师违法吗,第1张

在我看来,刑事案件中律师提交被忽视的证据(即法院不允许其提交证据),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当事人和律师可以通过向检察机关申诉或起诉,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误。

我试从刑事诉讼法的理论和实践方面作如下简要分析:

刑事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公诉,必须进入法庭审判。在上述环节(危害国家安全的黑社会暴力、恐怖、贪污贿赂案件除外),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权收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证据,依法及时提交办案机关,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处理。

a、如果律师将收集到的当事人有利证据提交公安侦查机关,被拒绝(忽略),律师可以等到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再提交;

b、如果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有权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检察官必须听取律师的意见(当然已经包括“将律师收集的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交出来”),这是最终确定“不起诉”或决定起诉的重要参考。

c、如果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诉讼模式改革的历史背景下,充分体现刑事诉讼证据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在审判中得到充分体现,即当事人委托律师主张其委托人无罪、罪轻、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

请注意,没有人有权也没有人敢剥夺律师在法庭上出示证据的权利。

主持庭审的审判长违法剥夺律师作证权的,律师可以请求出庭检察官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要求法院立即纠正依法剥夺律师作证权的违法审判行为;

如果刑事自诉法院的审判法官违法剥夺律师依法作证的权利,一审判决后当事人的律师可以上诉,二审法院会裁定一审程序违法,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刑事案件在一审法院非法审判中被非法剥夺律师‘出示证据权’的,作出审判性刑事判决,在规定的法定期限十日内未提起上诉的,自动生效。当事人仍可以生效刑事判决非法剥夺律师出示证据权利为由,请求检察机关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要求纠正错误。

经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法院法官故意违背事实真相、枉法裁判、徇私枉法等司法人员犯罪行为的,根据全国人大通过的监察法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线索的,应当移送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然,不能误解为法庭上的法官和陪审员不能或者不应该立即表示是否采信。他们只能在刑事判决书中向律师出示证据,表达是否采信,以及不采信的理由。千万不要把法官在法庭上没有表达自己的意思误认为是‘无视’。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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