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鱼类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恢复振兴的决定》第四条规定,从夏季伏季休渔开始至第一批渔船结束的七天后,禁止销售龙头鱼等八种海洋活水产品。
龙头鱼为肉食性鱼类,主要以鳗鲡、小雄鱼、棱鳗、小沙丁鱼、幼鱼大黄鱼等小鱼为食,也以毛虾、虾类、头足类为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