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37个省级副中心城市: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江苏、浙江、江西、福建、安徽、山西、内蒙古自治区、海南、云南、贵州、重庆、陕西、宁夏回族自治区。
省级副中心城市
省级副中心城市通常指一个省内的大城市,综合实力强于周边城市,经济辐射力超出本辖区行政区域,未来能带动周边地区发展。
省级副中心城市是仅次于省会城市,具有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能力的重点城市。与其他地级市不同的是,市委一把手由省级党委政府兼任。
设立省级副中心的目的是促进区域经济科学、协调、快速发展,再造经济增长极,减轻省级中心城市发展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