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高坠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

幼儿园高坠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第1张

1、迅速将伤员脱离危险场地,移至安全地带。

2、保持呼吸道通畅,若发现窒息者,应及时解除其呼吸道梗塞和呼吸机能障碍,应立即解开伤员衣领,消除伤员口鼻、咽喉部的异物、血块、分泌物、呕吐物等。

3、有效止血,包扎伤口。

4、视其伤情采取报警直接送往医院,或待简单处理后去医院检查。

5、伤员有骨折,关节伤、肢体挤压伤,大块软组织伤都要固定。

6、若伤员有断肢情况发生应尽量用干净的干布(灭菌敷料)包裹装入塑料袋内,随伤员一起转送。

7、预防感染、止痛,可以给伤员用抗生素和止痛剂。

8、记录伤情,现场救护人员应边抢救边记录伤员的受伤机制,受伤部位,受伤程度等第一手资料。

9、立即拨打120向当地急救中心取得联系(医院在附近的直接送望医院),应详细说明事故地点、严重程度、本部门的联系电话,并派人到路口接应。

10、项目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和掌握事故情况,开展抢救和维护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

沐川县一位男子李某拿着枪,击伤了女子杨某和她的弟弟后,驾车到杨某的老家,将杨某的孩子带回她的娘家,将她的孩子残忍杀害了。之后驾车逃跑,警方对其进行围追堵截,经过查找,在山下找到他的尸体。有人问,他是自杀的吗?警方表示符合高坠死亡特征,应该是自杀。

一、男子李某属于自杀,可能是畏罪自杀

李某在驾车跑路中,可能是知道警方的追捕很迅速,就跑到了山里。他以为,只要到了山里,大家找到他的几率就很小。他可能没有想到警方对此事的重视程度,光芭沟镇进山搜捕的人数,就有二三百人,不仅如此,还出动了无人机和警犬,加强搜索力度。不仅如此,警方还在沿路设置检查点,防止李某乘客逃跑。

虽然当地村民表示,搜捕的地形还是比较复杂的,因为山里的树木比较茂盛,不熟悉的人,可能会出现意外。因为有些地方,是悬岩峭壁,高度达到十多米。虽然搜捕难度大,但警方没有放弃。从抓捕李某开始,投入的人数多达数千人。李某面对这样的压力,可能也是自觉逃生无望了,选择了畏罪自杀。

有人说,也有可能是失足坠落悬崖的。的确是,就算是他因为地形不熟悉,在一个悬崖上不注意,失足掉下去,那又能如何?因为他已经从高处坠落死亡了。警方的认定是符合高坠死亡特征。不仅如此,警方还将他的DNA送去检测了,发现此人就是李某。这些都说明,李某是自杀的,不是他杀的。

二、男子自杀,可能是知道自己罪孽深重

李某逃跑,是因为他知道自己杀人了,不仅杀人,还杀了好几个。他枪击了女子杨某和其弟后,将两个孩子带回到杨某的娘家杀害,还杀了闻讯赶来的杨某公公,之后还想焚尸灭迹。只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逃跑的时候,遇到了我们的警方和当地有正义感的老百姓,他可能是觉得逃出升天的可能性很小,只好选择了自杀这条道路。

自杀,最起码是可以自主选择的。等到被人抓住了,他的下场也是死。因为根据我们的刑法规定,他违反了故意杀人罪,而且情节非常严重,这种情况下,加重处罚的可能性极大,他不仅要在监狱中待一段时间,还要接受人民的审判。对此,李某应该是不愿意的,所以,他选择了自杀,这样可以逃避掉审判。

还有一个原因,他在冷静下来以后发现,自己的行为,实在是天理难容。毕竟,作为一个成年人,做事之前,是应该三思的。而他当时被愤怒冲昏了头脑,一门心思想要报复了,所以才大开杀戒的。等到醒悟了以后,才觉得自己的行为,实在是罪孽深重,如何能赎罪?好像只有自杀这条路了。

自杀,对于男子而言,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因为这样可以让活着的人安心。虽然杨某和其弟依然在医院中,但他们要是恢复过来,他们也会担心李某再次报复他们。有人说,李某就算是活着,也会在监狱中。要是李某想办法越狱呢?这都是说不准的。只有他死了,杨某和其家人才会安心,安心地以后的生活。

李某自杀,对于大家而言,是少了一个不安定因素,也少了一个危险人物。有人说,他曾经救过人,也不是大奸大恶之人。不是恶人?那他为何杀掉人家的两个孩子,这两个孩子得罪他了?孩子的爷爷怎么得罪他了?随意迁怒于别人的人,不是恶人?救过人,只能说明他善良。但他的恶,也不少。

三、李某自杀,不能免除对其道德上的谴责

李某和杨某是情人关系,两个人之间还有金钱上往来,这些是客观事实。有人看到李某带货赚钱,为的是给予杨某金钱上的支撑。但杨某提出了分手,李某觉得自己上当了,就不同意。两个人约定到李某的出租房里商谈分手事宜,杨某带着弟弟前往,没有想到,李某带着枪,之后就发生了枪击事件。

在这个事件中,李某没有正确处理好他和杨某的关系,还采取了过激的方式,导致两个家庭的损害,这样的做法,的确不妥。对于李某的做法,应该予以谴责。有人说,人死不能复生,谴责有用吗?谴责他,是为了给别人提个醒;谴责他,是为了让生者更好地看待生活。不能因为一点小事,就冲动,就采取过激行为。

李某的行为,对于杨某而言,是巨大的伤害,相信她以后与人相处,会更加慎重。对于李某的家人而言,这也是一个伤害,他给这个家庭蒙上了阴影,因为他的离开,让老两口成为失独家庭了(要是李某是独生子的话)。李某的行为,是自私自利的做法,我们不应该谴责吗?对于李某的行为,大家是怎么看的?欢迎大家留言

提供几点供你参考:

一,死者有没有足以让他自杀的事或理由。

二,死者到达高处,比如屋顶,有没有除了自杀外可以说得通的事或理由。

三,死者身上有没有被他人用手或某种物体推下的指纹,或者某种物体碰到身上相应部位的痕迹。

如果没有第一和第二项的事或理由,又有第三项,那可能是他杀。如果死者是被人强迫到达高处,他杀的可能性很大。

回答者声明:以上讲的,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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