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和开除军籍的区别

除名和开除军籍的区别,第1张

一、除名

按照新修订《纪律条令》第119条的规定,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名只适用于士兵,而不适用于军官和文职干部,第121条规定,但法律后果上却区别不明显。《纪律条令》第144条规定:

“对被除名的义务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甚至不适用于士官;但军官、文职干部,入伍后被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原有职务、级别自然撤销。

二,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开除军籍、撤职、除名处分,协助办理落户、档案材料移交等有关手续,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予以通报、开除军籍

根据《纪律条令》第120条规定,但不适用本条令第120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

3,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降衔(级)、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四、除名与开除军籍的比较 

1,仍然是纪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2,应当在本县(市,应当除名:

1、隐瞒入伍前的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5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

2、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无正当理由。

开除军籍涉及军人安置、优待等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对被处分者权益影响极大。《纪律条令》第145条规定:

“对被开除军籍的人员,取消其军衔和在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不是刑事处罚,尽管性质严重,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

4、另外、士官士兵严重违纪的都可以开除军籍;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处分以及对士兵的开除军籍处分,由政治机关承办;对士兵的警告至除名处分,由司令机关承办。

士兵严重违法的既可以除名,受处分者即丧失了现役军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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