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中,一般只对企业外购商誉即合并商誉加以确认入账,自行创造的商誉不予入账。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会计处理:
1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该合并方式下,购买方一般应于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因购买日不需要编制合并利润表,该差额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合并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视情况分别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
1,商誉是一种无形资产,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 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2,简单来说:当你卖出企业的所有股份,所有固定资产等(即所有有形资产)时,卖出的价格高于有形资产的实价的部分,就是商誉的价值。 3,商誉是指在同等条件下,由于其所处地理位置得优势,或由于经营效率高、历史悠久、人员素质高等多种原因,能获取高于正常投资报酬率所形成得价值。 它代表企业某种优势,如企业或由于地理位置优越而得利,或由于信誉好而获得用户的信赖,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效益高,或由于历史悠久积累了从事本行业的丰富经验,或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诀窍等。 商誉不能独立存在,它与企业构成一个整体,因此,企业自身建立的商誉不能作价列账。只有发生兼并、转让、联营的行为使企业发生变化时,商誉经过法定评估机构确认后,方可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不属于。\x0d\ \x0d\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x0d\ \x0d\由此可见,由于商誉属于不可辨认资产,因此不属于无形资产,只能算作“无形项目”。\x0d\但是,商誉仍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应当确认为企业一项资产,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x0d\ \x0d\另外,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一、商誉的概念
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二、商誉的初始确认的会计处理
1在新准则体系下,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到商誉的会计处理。
中国新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可以看出,中国就商誉的初始确认及计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即都是差额式的间接计量。按照中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相关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溢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并不确认商誉。
2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成本的内容。
根据新准则第20号,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别根据准则确定合并成本以及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并比较两者之间的大小。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所约定的未来事项对合并成本的可能影响金额,但该金额计入合并成本的前提是:在购买日能够合理估计该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首先应对两者的计量进行复核,如果经复核后前者仍然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说,新准则对于正商誉和负商誉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正商誉,新准则规定要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结合第2号准则的要求,在确认商誉的同时还应对按合并成本所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相应的调整。对负商誉没有采用递延收益的方式分期计入损益,而是在合并当期一次性计入损益。
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购买日购买方的账务处理中就能够单独确认商誉,从而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单项列示,而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控股合并交易,因在合并日账务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入账的合并成本中就包括商誉价值,所以在合并日购买方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商誉并未单独列报,而是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而在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才需要单独列报合并商誉。
商誉属于资产类科目。 企业应按企业合并准则确定的商誉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资产减值准则确定商誉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商誉—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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