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兵的级别有那些

士兵的级别有那些,第1张

士兵军衔设三等7级:士官军士长、专业军士;军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军士长:授予经过军事院校培训,被任命担任基层行政或专业技术领导职务的士兵。专业军士:授予服役满五年以上,自愿继续服现役,经批准担任专业技术工作职务的士兵。上士:授予服现役第四年的班长,第五年的副班长。中士:授予服现役第三年的班长,第四年的副班长,第五年的下士。下士: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第三年的上等兵。上等兵:授予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列兵:授予服现役第一年的士兵,即新兵。199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一)志愿兵役制士兵:六级士官、五级士官、四级士官、三级士官、二级士官、一级士官;(二)义务兵役制士兵:上等兵、列兵。现在的士官也就是以前的军士。只是叫法不同而已。军士,有的国家称为士官,是低于军官高于士兵的一等军衔称号。军士一词源自拉丁语“职务”,常用于军事人员。法国首先于l5世纪将军士作为军衔,授予业务熟练的有经验的士兵。后来这一称号传入德国。1716年彼得一世将其移植到俄军,其地位居于班长与司务长之间,使用七十多年后于 1789年废除,由班长级(下士)士官所取代。目前世界各国的军衔等级体系中都设有军士衔称,一般的区分为三至四级,多的设六、七级。中国人民解放军 50年代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设上士、中士和下士三个级别;80年代新军衔制实行后,军士是士兵军衔中低于士官、高于兵的一个级别,划分为上士、中士和下士三级,服现役第二年的副班长、服现役第三年的上等兵,可以晋升为军士军衔。

下士、中士、上士、大士是属于士官,属于职业士兵,不是官,在中国士兵军衔只有列兵和上等兵,没有下等兵、一至三等兵的军衔。

士官与士兵区别:

一、级别不同:

士官,即“职业士兵”,高于士兵(上等兵与列兵)。

二、军衔区别

士官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

士兵军衔:列兵,上等兵。

三、授衔时间: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等兵。

(二)初级士官:上等兵服现役期满选取为初级士官的,晋升为下士;下士期满3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中士。

(三)中级士官:中士服现役期满3年选取为中级士官的,晋升为上士;上士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四级军士长。

(四)高级士官:四级军士长服现役期满4年选取为高级士官的,晋升为三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二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期满4年继续服现役的,晋升为一级军士长。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二十一条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批准;三级军士长由军级单位的主官批准;四级军士长、上士由师(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中士、下士由团(旅)级单位的主官批准。

(二)兵的军衔由连级单位的主官批准;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担任班长职务晋升为上等兵军衔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条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级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士兵在院校和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由本人隶属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军衔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医疗终结后符合条件继续服现役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四条士兵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上级。

第二十六条士兵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军衔标志。

第二十七条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士官

百度百科-列兵

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三军武警的军衔从大到小:将军—上将(司令),中将(司令,军长),少将(军长,副军长,师长)

校官—大校(师长,副市长,旅长),上校(旅长,副旅长,团长),中校(团长,副团长),少校(营长,副营长)

尉官—上尉(副营长,连长),中尉(连长,副连长,排长),少尉(排长)

士官—六期士官(长期-退休),五期士官(16-21),四期士官(12-16年),三期士官(8-12年),二期士官(5-8年),一期士官(3-5年),上等兵(二年兵),列兵(新兵)

兵可以分为列兵(二等兵)、上等兵(一等兵)等几级。在中国,21世纪初开始,义务兵服役期为两年,第一年为列兵,第二年为上等兵。

1、将官:上将、中将、少将;

2、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3、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武警军官警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武警”。专业技术军官,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还另设有文职干部与学员军衔。

士官军衔设置由低至高为:下士、中士、上士、四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一级军士长。武警部队还设有礼仪士兵军衔,分为列兵、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2等5级。

军衔,在15-16世纪产生于西欧一些国家,习惯上称为西欧式军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根据军人的职务、军事素养和业务素养、资历贡献以及军兵种或勤务区分,授予军人的一种衔称。

扩展资料

军衔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人民解放军曾两次拟议实行军衔制,一次是抗日战争初期的第二次国共合作时期,一次是抗日战争胜利后国共两党重庆谈判之后。两次拟订的军衔等级都与当时国民党军队的军衔制相同,但由于受当时环境的制约,两次拟订的军衔制度都未能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加强军队的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实行军衔制的问题很快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

1950年9月总干部部管理部成立时,就设置了“军衔奖励处”。1952年冬便着手研究军衔制的问题。1952年11月26日,总干部部在向毛泽东主席并军委的报告中,对实行军衔制度准备工作等问题拟制了初步计划。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

当兵的等级大小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

(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

(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士官:四级军士长、上士;

(三)初级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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