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身份证更换可以提前三个月办理。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公民申请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并且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如果是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在补领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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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提前三个月申请换领。
法律依据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 工作规范(试行)》
第七十六条 公民可以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前三个月内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
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的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公民领取新证应当交回旧证。
第七十八条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当场完成资料审核和人像、指纹信息采集。经核对无误,本人或者监护人签名后,公安机关发放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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