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表资格终止

什么是代表资格终止,第1张

代表资格终止,是指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因某种原因,依照法律规定丧失代表资格,从而不再享有代表权利和义务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1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代表的资格终止。这里不包括代表获批准短期出国,或者因工作需要派驻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属于本行政区管辖的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大代表。

2全国人大代表或者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3代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并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4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5代表因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6代表被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罢免其代表职务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7代表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8代表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并予以公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代表。

2、辞职被接受的代表。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

4、被罢免的代表。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代表。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此外,代表死亡,其代表资格也自行终止。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需满足下列要求:

1、已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近期无重大违法行为;

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4、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

5、个人财务状况良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包括下述七种,即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国国籍的、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丧失行为能力的。

扩展资料

根据代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产生该代表的原选举单位提出某一代表终止其代表资格,并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乡镇人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代表资格被终止的,代表在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撤销或者相应终止,由主席团或者常委会予以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人大代表资格终止都有哪些情形

村民代表的条件:是本村村民版、年满十八周岁、智力状权况正常。村民代表的产生: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于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扩展资料:

总则: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选举的具体办法是,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代表名额由选举委员会按照城乡人口比例分配。县级人大代表名额不超过450人,乡、镇人大代表名额一般不超过100人,人口超过13万的镇不超过130人,人口不足2000的乡、民族乡、镇的代表人数一般少于40人。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应选代表人数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军人选出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香港、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选出的;台湾省的全国人大代表是由在祖国大陆的台湾省籍同胞协商选举会议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数不超过3000人。省级人大代表的人数不超过1000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人数不超过650人。代 表名额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如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人数,是按照农村每88万选1人、城市每22万选1人的原则进行分配。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代表人数不按人口数分配,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同时,法律还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出规定,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要有代表1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人数要多于代表人数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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