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御史是个什么官,主要做什么工作

日本电影追捕2023-05-06  27

御史专门作为监察性质的官职,负责监察朝廷。

明清时,设立督察院,事实上就是都察院。 都察院,官署名。明清两代最高的监察、弹劾及谏议机关。明洪武改御史台为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正二品),下设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又依十三道,分设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清代改以左右副都御史专为总督、巡抚的国衔(明代,都御史、副都御史都兼用作加衔),以方便其行事。至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又以六科给事中并入,因合称为科道。

乾隆十三年(1748),废左佥都御史。 副都御史相当于御史中丞,是都御史的副职。 都御史的职权总的是“纠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具体可分:“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记者,劾”;“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以上三项为纠弹权。“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此为监试权;“大狱重囚会鞫于外朝,偕刑部、大理谳平之。’’此为司法权;“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此为临时派遣;“都御史巡抚兼军务者加提督,有总兵地方加赞理或参赞,所辖多、事重者加总督。他如整饬、抚治、巡治、总理等项,皆因事特设。

御史明代为正七品,清代为从五品。

御史之权既重,然处事若有差失,惩办也极严厉。

据《世法录》记载,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御史雷励误把良民判为徒罪。明太祖查获其事,责之曰:“朝廷能使顽恶慑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无所守。尔为御史,执法不平,何以激浊扬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论决,可以再生乎?”并命法司论雷励之罪,以示警戒。就连书写失误,也被认为不称职而一例治罪。

据《梦余录》记载,宣德间,御史谢瑶在荐举文牍上误书被荐者姓氏,奏书上呈后,又自陈改正。宣宗谓吏部曰:“古人奏牍皆存敬慎,石庆书‘马’字缺点,惧及死。今荐贤不知其姓,岂能知其才?轻率如此,岂称御史之职?”便把谢瑶贬为交阯大蛮县知县。

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谕都察院:“朝廷设风宪,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近年以来,未尽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风纪废弛,令吏部:今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具实行,移咨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

其后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可见有明一代,对御史官的选授和督察是甚为严格的。

御史是中国古代执掌监察官员的一种泛称。

御史为官名,先秦时御史主管宫廷文书档案,成为国君的秘书兼有监察性质的官员。秦汉之后,御史为专职的监察官。秦汉的御史中丞、隋唐的御史大夫、明清的左右御史大夫、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及以下诸御史,均可通称为御史。

御史的设置,旨在监察官风官纪、官员行为,负责考课、监察、弹劾官吏,是吏治的一种机制。御史就是专门寻找、弹劾官员过错,协助朝廷规范官吏行为、清明官场风气的纪检官员。

御史可以说是一个部门或者说是一个类型的官,所以说这里面有高级别的官也有低级别的官。不过御史高级别官的官位还算是比较大的,在中国的各个朝代里面基本上都是在一品二品的位置。

御史这个官在先秦时期的职责是负责记录历史的,《史记·滑稽列传》对御史曾有记载:“执法在傍,御史在后。”不过从秦朝开始御史的职责就变成了专门负责监察百官,秦朝设置御史大夫,在官位上面仅次于丞相。

汉朝的时候沿袭秦朝制度,不过职权相对于秦朝来说要小一些,职责也要小一些,重心也在向监察转移。到了东汉的时候御史长官变成了御史中丞位高权重,而地方御史却逐渐被取代,甚至渐渐演化成了州牧,独掌一州大权。

隋唐时期御史台长官御史中丞改称御史大夫,官品从正四品至正三品。并且隋唐时期的御史台较之于前朝,其规模要扩大许多。御史台内部分为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在唐代御史台不仅仅只有监察百官的职责,有时候还要配合大理寺审查重大案件。

宋朝时沿袭唐朝旧制,继续扩大御史的规模。但是由于宋朝时期兼官风气严重,御史的实际职权小了很多。到了明朝的时候,朱元璋废掉了丞相制度,直接统领六部,这让明朝的御史制度有了很大的改变。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要用来纠察百官的作风,而监督的职责则交给了六科给事中。清朝亦沿袭明朝旧制,不过也做出了一些改变,譬如把给事中这个职位归到了都察院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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