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包括什么会计科目

18k金2023-05-06  36

存货(Inventory)是指企业或商家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原料或产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销售存仓等。存货区别于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的最基本的特征是,企业持有存货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出售,不论是可供直接销售,如企业的产成品、商品等;还是需经过进一步加工后才能出售,如原材料等。

存货包括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总账科目的设置

企业通常应该设置“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商品进销差价”、“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通过该科目进行核算)”、“存货跌价准备”、“待处理财产损溢”等总账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

(1)“材料采购”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购入材料的采购成本。“材料采购”科目可按供应单位和材料品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2)“在途物资”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在途物资”科目可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物资采购的实际成本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

(3)“原材料”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收到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原料、零件等,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原材料”科目应当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4)“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企业也可以在“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科目设置“成本差异”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可以分别“原材料”、“周转材料”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按照类别或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5)“库存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以及寄存在外的商品等。“库存商品”科目可以按种类、品种和规格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6)“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企业商品销售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或计划成本(或售价)。“发出商品”科目应当按照购货单位及商品类别和品种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企业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7)“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售价进行日常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应当按照商品类别或实物负责人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8)“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可以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单位以及加工物资的品种等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9)“周转材料”科目核算企业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业(建筑承包商)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等。“周转材料”科目应当按照周转材料的种类分别“在库”、“在用”和“摊销”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企业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也可以单独设置“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总账科目进行核算。

(10)“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核算企业存货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可按存货项目或类别设置二级明细科目。

由于存货属于流动资产,因此,存货清查的核算,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的自制半成品不再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在“生产成本”科目中进行核算。

存货科目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委托代销商品等。

存货定义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确认条件

存货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实务中,存货范围的确认,应以企业对存货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权为依据。凡在盘存日,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所有一切物品,不论其存放地点,都应视为存货。

即所有在库、在耗、在用、在途的存货均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法定所有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对于代销商品,在售出前,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因此代销商品应作为委托方的存货处理。

存货科目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委托代销商品等。

存货科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原材料、周转材料、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委托加工物、委托代销商品、受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受托代销商品款、存货跌价准备等科目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如果材料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以及库存商品采用售价金额法核算的企业,还应按加或减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后的金额填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库存商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具体来讲,存货包括各类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库存商品、商品以及周转材料(含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1.原材料,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2.在产品,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生产物,包括正在各个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库存商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但不包括从一个生产车间转给另一个生产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以及不能单独计算成本的自制半成品。

4.库存商品,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库存商品。

5.商品,指可供销售的物品。工业企业的商品包括用本企业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库存商品和对外销售的半成品等;商品流通企业的商品包括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周转材料,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其中,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主要作用是盛装、装潢产品或商品。但是,下列包装物,在会计上不作为包装物存货进行核算:(1)各种包装用的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作为原材料进行核算;(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或商品、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而不随同产品或商品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应按其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归入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不变。

需要注意的是,为建造固定资产等各项工程而储备的各种材料,虽然也具有存货的某些特征(如流动性),但它们并不符合存货的概念,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企业的特种储备以及按国家指令专项储备的资产也不符合存货的概念,因而也不属于企业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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