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是我们祖国不可侵犯的领土,为什么日本说是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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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问题的由来

钓鱼岛列岛由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南小岛、北小岛、大南小岛、大北小岛和飞濑岛等岛屿组成,总面积约7平方公里。在19世纪末爆发中日甲午战争前,日本没有对中国拥有对钓鱼岛列岛的主权提出过异议。1884年日本那霸居民古贺首次登上钓鱼岛采集羽毛和捕捞周围海产物。他随后提出开拓钓鱼岛的请愿还被冲绳县知事拒绝。1885年后,冲绳县知事多次上书日本政府,要求将钓鱼岛、黄尾岛、赤尾岛归其管辖,日本官方都顾及中国清朝政府对这些岛屿的主权主张而没作答复。但是后来日本在中日甲午战争后,通过强迫清朝政府签订《马关条约》而攫取了台湾及附属各岛屿。日本在二战中战败后,把台湾归还给了中国,却把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私自交给了美国托管。

60年代末联合国一委员会宣布该岛附近可能蕴藏著大量的石油和天然气后,日方立即单方面采取行动,先是由多家石油公司前往勘探,接著又将巡防船开去,擅自将岛上原有的标明这些岛屿属于中国的标记毁掉,换上了标明这些岛屿属于日本冲绳县的界碑,并给钓鱼岛列岛的8个岛屿规定了日本名字。

1971年,美日两国在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私相授受,把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归还区域。这一交易遭到中国政府的强烈抗议。1972年中日两国在恢复邦交的谈判中,双方从中日友好的大局出发,同意将钓鱼岛列岛归属问题挂起并留待以后条件成熟时解决。可是,当1978年中日谈判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时,日本一些敌视中国的国会议员提出要中国承认日本对钓鱼岛列岛拥有主权。日本政府顺应右派要求,出动巡逻艇和飞机对我在钓鱼岛列岛海域作业的渔民进行监视。翌年5月,日本政府用巡视船将人员和器材运到钓鱼岛,并在那里修建了直升机场,还向那里派出调查团和测量船。

进入90年代以来,随著世界局势和国家间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日本再次将手伸向钓鱼岛。1990年10月,日本的一些右翼分子经政府允许,在钓鱼岛列岛的一个岛屿上修建了灯塔。日方还出动12艘船只和两架直升机阻扰台湾渔船接近钓鱼岛列岛。1996年7月14日,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列岛的北小岛设置了一座灯塔,企图使灯塔列于海图以便让国际社会承认钓鱼岛是日本领土。8月18日,日本右翼分子又在钓鱼岛上竖起绘有“太阳旗”和纪念死者字样的木牌。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右翼分子在钓鱼岛上进行的这些活动都得到了日本政府的纵容和支持,而且政府要人与此相配合,称钓鱼岛就是日本领土,并要日本海上保安厅随时准备用武力排除“干扰”。

钓鱼岛是钓鱼岛列岛的主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位于中国东海,距温州市约356千米、福州市约385千米、基隆市约190千米,面积43838平方公里,周围海域面积约为17万平方公里。1972年美国将其“行政管辖权”连同琉球一起“交给”日本,历史上琉球并不属于日本。中日钓鱼岛争议由此产生。1970年代开始,华人组织民间团体曾多次展开宣示主权的“保钓运动”。

2012年8月18日晚7时许, 日本150名右翼人士由冲绳石垣岛出发,乘坐21艘船赴钓鱼岛海域进行“慰灵”活动,其中还包括8名日本国会议员。[17]

8月19日上午,多名日本人登上钓鱼岛,称准备爬到钓鱼岛最高点,插上日本国旗。日本右翼团体“加油日本”约12名成员从停泊在钓鱼岛附近海域的船上游泳到岛上。该团体主席Satoru Mizushima抓住一根绳子上岸,另有5人随后抓着绳子登岛。他们说准备攀爬到钓鱼岛最高点,在那里插上日本国旗。[17]

8月24日,日本众院针对香港“保钓”人士登上钓鱼一事通过了抗议决议。决议称,钓鱼岛是日本“固有的领土”,香港民间团体“侵入”钓鱼岛附近领海的行为“极其令人遗憾”,日本政府应该“向中国当局进行严正交涉”,并“应采取一切手段”以确保“继续对钓鱼岛进行有效统治”。门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开展常态化监视监测;9月11日,央视首次播钓鱼岛天气预报。本政府同所谓的“土地所有者”以约205亿日元(约合166亿元人民币)就“购岛”达成“协议”。“购岛”费用将从2012财年预备金中支出。日方将于11日再次召开内阁会议确定“购岛”费用财政来源,并与所谓“土地所有者”签订“购岛合同”。

钓鱼岛属于中国还是日本,这个问题的答案很简单。外交部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根据国际法中先占先得的原则,早在明代,中国人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而根据实际管辖原则,自那时起,中央政府就已将钓鱼岛纳入海防范围,并建港泊船;而从《大陆架公约》来看,钓鱼岛毫无疑问属于中国。

一、先占先得,钓鱼岛从明朝就属于中国版图

国际法上领土取得方式最主要的是先占,但是先占一定是对无主地的先占。钓鱼岛自古以来属于中国,因此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无主地。并不适用于国际法领土取得的“先占”原则。

1、在14、15世纪中国人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

目前所见最早记载钓鱼岛的史籍,是成书于1403年的《顺风相送?61福建往琉球》,其载:“……北风东涌开洋,用甲卯取彭佳山。用甲卯及单卯取钓鱼屿。南风东涌放洋,用乙辰针取小琉球(今台湾)头,至彭家、花瓶屿在内。正南风梅花开洋,用乙辰针取小琉球。用单乙取钓鱼屿南边,用卯针取赤坎屿”。书中对钓鱼岛的名称做了十分清晰的记录,表明至少在14、15世纪中国人已经发现并命名了钓鱼岛。

中国明清两代册封使就把钓鱼岛作为出使琉球海上必经之路的标志,早于日本人发现钓鱼岛500多年。此后,琉球国不断派人到中国朝贡。据中国史书记载,明帝赐闽人善操舟者三十六姓赴琉,以利往来朝贡。

2、明朝政府早已确认钓鱼岛是属于台湾的小岛群

在明代钓鱼岛纳入中国疆域版图,已成为既成事实。嘉靖十三年(1534),陈侃在《使琉球录》中完整记录了明朝册封琉球诸大使的航海经历。其载:“(嘉靖十三年五月)五日始发舟……九日隐隐见一小山,乃小琉球(今台湾)也。十日南风甚迅,舟行如飞……过平嘉山(今彭佳山),过钓鱼屿(今钓鱼岛),过黄毛屿(今黄尾屿),过赤屿(今赤尾屿),目不暇接,一昼夜兼三日之路程……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夷人歌舞于舟,喜达于家。夜行彻晓,风转而东,进寻退尺,失其故处。又竞一日,始至其山(即古米山)。有夷人驾船来问,夷通事与之语而去。十三日,风少助顺,即抵其国。”其中所谓“十一日夕,见古米山,乃属琉球者”, 以及“又竞一日, 始至其山……风少助顺, 即抵其国”的记述,清楚地指出了明朝与琉球疆域的分界:古米山属于琉球,而钓鱼岛在明朝版图之内。

类似上述的记载在史料中屡见不鲜。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成书的《日本一鉴》,由“奉使宣谕日本国”的郑舜功撰写。该书更加明确地记录了钓鱼岛列岛为中国台湾所属:“小东岛,即小琉球,彼云大惠国。”“小东”、“小琉球”、“大惠国”,即古代对台湾的称呼。“钓鱼屿,小东小屿也。”意即钓鱼屿是属台湾的小岛。《日本一鉴》是一部具有官方文书性质的史籍,它反映出明朝政府早已确认钓鱼岛是属于台湾的小岛群,而钓鱼岛归属中国版图也已确凿无疑。

3、甚至在宋、元时期,钓鱼岛就与福建渊源颇深

据《厦门日报》报道,钓鱼岛与福建,尤其是闽南的关系,非常深远。早在南宋乾道七年(公元1171年),镇守福建的将领汪大猷在澎湖岛上建立了军营,为了确实有效地守卫海疆,汪大猷派遣将士分别屯戍到闽南各岛。当时,澎湖列岛、台湾和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在军事上都隶属汪大猷驻扎在澎湖军事机构的统辖,在行政上则由福建泉州晋江管理,这一历史事实,在相关历史文献中有明确的记载。到了元朝至元年间(公元1264年至1295年),朝廷在澎湖设立巡寨,钓鱼岛则属澎湖巡寨所辖。

对闽南历史研究颇深的文史专家颜立水先生指出,作为泉州府同安县的下属机构,澎湖巡寨是一个正式的官派机构。尽管巡寨是同安县派出的一个机构,但澎湖巡寨管辖的范围却相当广,其中包括了澎湖、台湾及钓鱼岛等福建沿海各岛屿,说明了当时朝廷对闽海疆的重视。钓鱼岛成为了当时同安县属下的澎湖巡寨直接管理的最东边的一个岛屿。

二、实际管辖,明清开始中国就对钓鱼岛实施实际管理

在关于领土争端的国际法原则中,实际占领要有效必须符合和平性原则,即国家对某一领土宣示主权的行为没有遭到别国长期、一贯地抗议或反对,或是“没有一开始就受到竞争性主权行为的反对。”显然,中国对于钓鱼岛的实际管辖,自明代开始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从没有国家对中国对钓鱼岛行使主权发出质疑。

1、在明代钓鱼岛纳入了海防范围

在明代,政府就已经开始对钓鱼岛实施了有效管辖。嘉靖三十五年(1556年)抗倭名将福建总督胡宗宪幕僚郑若曾著《筹海图编》,其中《沿海山沙图》中不但记录了台湾、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属于福建海防范围以内的情况,而且标明了这些岛屿的位置与统管区域。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吏部考功司徐必达根据《筹海图编》中的“万里海防图”重绘《乾坤一统海防全图》,图中钓鱼岛明确标明在清朝海疆海防范围内。

天启元年(1621年)茅元仪《武备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图》,明确把钓鱼山、黄毛山、赤屿绘入福建海防区域。此外,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一《万里海防图》福(建)七图、福(建)八图,施永图《武备秘书》卷二《福建防海图》等图籍,也都把钓鱼屿、黄毛山和赤屿绘入福建海防区域之内。

2、清代使节出海还曾举办过祭海仪式

清代史籍中有大量有关钓鱼岛的记载。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朝第二位册封使汪楫著《使琉球杂录》卷5中,记载了使节一行乘船从五虎门出发,经彭佳屿、钓鱼岛,第二天到达赤尾屿的航程。同时记录了途经钓鱼岛、赤尾屿后过沟祭海的情况。根据当时惯例,使节走出清朝所辖属地时,在“黑水沟”一带要举行祭海仪式,以求保平安。

有关“祭海”的记载还见诸于乾隆二十一年(1756年)册封副使周煌编撰的《琉球国志略》、嘉庆七年(1802)册封使李鼎元著《使琉球记》、嘉庆十三年(1808)册封使齐鲲著《续琉球国志》、康熙五十八年(1719)册封使徐葆光著《中山传信录》等等。这些文献均无一例外地记载,琉球海沟是清朝与琉球之间的分界,钓鱼岛列岛在中国疆界之内。

3、清朝官员也曾巡视此地并建港泊船

据《厦门日报》记者查证,清朝监察御史黄叔璥巡视台湾后于1722年撰写的《台海使槎录》,其卷二“武备”中清晰地记载道:“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即钓鱼岛),可泊大船十余,崇爻之薛坡兰可进舢板。”据专家介绍,文中“崇爻”是形容高耸交错,“薛坡兰”则指钓鱼岛附属岛屿南小岛和北小岛等,也就是《筹海图编》中的橄榄山。这足以证明,清朝政府巡视大员在1722年之前就实地考察过钓鱼岛列岛,并曾建港泊船。

《台海使槎录》一书还详细地记载了中国清朝水师营在钓鱼岛海域巡航的情况,其中称,巡哨船因岛屿“沿海暗沙险礁”而难以驾驶,只能等涨潮水平时才能进港,否则会搁浅或遇到风暴而无处泊船。改乘几艘轻盈平底的舢板随波漂浮也比较容易巡防,还可随处停泊。当时从事商旅贸易的这种平底船曾在海上来往如织。康熙壬寅五月,清政府水师营曾雇用这种船出海巡逻,遭遇暴风,桅杆折断而飘至浙江黄巌,人船都保住了。

值得一提的是, 2010年09月21日,据《人民日报》报道,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十月,即甲午战争的前一年,慈禧太后还曾下诏书,将钓鱼岛赏给邮传部尚书盛宣怀,作为采药用地。此诏书中写道:“盛宣怀所进药丸甚有效验。据奏,原料药材采自台湾海外钓鱼台小岛。灵药产于海上,功效殊乎中土。知悉该卿家世设药局,施诊给药,救济贫病,殊堪嘉许。即将钓鱼台、黄尾屿、赤屿三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之用。”

三、《大陆架公约》《波茨坦公告》均佐证了中国主权

1、中国大陆和钓鱼岛共属统一大陆架

按照《大陆架公约》确立的“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之原则,钓鱼列岛毫无疑问归属中国。

琉球海沟深有二千米,位于琉球群岛和钓鱼岛等岛屿之间,东北端与日本海沟相接,西南与马里亚纳海沟相连,从地理上把琉球群岛和中国大陆架截然分开,而钓鱼岛,黄尾屿和赤尾屿却与台湾岛一起,都坐落在水深只有二百米的大陆架上,从大陆架到琉球海沟,海面形成一条宽宽的落际,即黑潮,正如册封使记录的那样“去沧水入黑水”。

清册封使汪楫1683年所著《使琉球杂录》中专门做了记载,即册封船过赤尾屿后“过郊”时所渡过的“黑水沟”(琉球海沟)就是清朝与琉球海上边界。文中称所谓“郊”,指“中外之界”,即清朝与琉球王国的海上边界。周煌的《琉球国志略》也证实了“黑水沟”是“与闽海界”,很明显,至少在清初,中国已将琉球海沟作为闽海之界,作为中国和外国琉球的分界线了,理所当然,赤尾屿到福建之间的所有海域和岛屿都是清政府领地,纳入在清朝版图之中。另外,中国明清两代的地图在中国的版图和海防图中均明确标出了钓鱼岛列岛。例如,1863年《皇朝中外壹统舆图》中“大清壹统舆图”便标出钓鱼岛列岛。

2、《波茨坦公告》规定钓鱼岛不属于日本领土

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会议,中、美、英联合发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公告第八条明确指出,“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指定其他小岛之内。”也就是说,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投降,《波茨坦公告》公认的日本领土,不仅不包括钓鱼岛,连冲绳都不是日本领土。《波茨坦公告》也明确解释了日本作为战败国在领土问题上不具备自我解释能力。日本没有权利在钓鱼岛问题上提出中央线划分的方案。

3、就连日本学者也曾承认钓鱼岛属于中国

日本所称最早发现钓鱼岛,是日本吞并琉球后的1884年。其时,相距1534年明朝册封使陈侃所着《使琉球录》已晚了350多年。关于钓鱼岛自明代以来即为中国领土,这不仅是中国政府的立场,也是日本著名历史学家井上清教授经过严肃认真考证后得出的结论。井上清曾于1972年撰写了一部专著,题为《“尖阁”列岛——钓鱼岛的历史解析》。他指出,作为一个历史学家,他经过查阅历史文献而断定:钓鱼岛在日本染指之前并非“无主地”,而是中国的领土。

日本最早有钓鱼岛记载的书面材料当算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国通览图说》的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然而,他也是以中国清朝康熙册封使徐葆光的《中山传信录》为依据的,该图也是采用中国的“钓鱼台”为岛名,并将钓鱼岛和中国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红颜色标出,而久米岛则同琉球一样为黄褐色,并照引徐葆光的话称,久米岛是“琉球西南方界上镇山”。1719年日本学者新井君美所著《南岛志》一书中提到琉球所辖36岛,其中并无钓鱼岛。1875年出版的《府县改正大日本全图》中也无钓鱼岛。甚至直到1879年,中国清朝北洋大臣李鸿章与日本就琉球归属谈判时,中日双方仍确认,琉球是由36岛组成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等岛屿。

1971年日本左翼报纸《长周新闻》就指责日本不应该非法占有钓鱼岛;2004年6月,日本学者、横滨国立大学教授村田忠禧在查证了大量历史资料后,出版了《尖阁列岛(钓鱼岛)争议》一书,对中日两国关于钓鱼岛的争议进行了简明扼要的梳理,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明代以来各种各样的中国地图和文献都把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标注在中国的版图内。

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显示出其特殊的战略意义。钓鱼岛位置的重要性表现在:

1、距离中国大陆200海里,是中国前出西太平洋的跳板和基石;

2、距离台湾岛东北部120海里,可以很好的牵制台湾的军事力量,如果未来打响了收复台湾的战争,大陆军力可以很好很快的登陆台湾岛,为收复台湾提供更多的便捷;

3、距离日本冲绳约200海里,如果该岛能够开发,作用我们海军前出大洋的军事基地,也可以作为我国舰船东进太平洋的补给基地;同时也可以很好的牵制日本,和日本进行近距离的厮杀;

4、钓鱼岛,附近水深100-150米,完全符合建设军事基地的要求,尤其是建造大型海军基地,甚至是潜艇基地的要求,同时该岛东侧就是2000多米的海沟,这天然的优良条件,完全可以为从此进入大洋的潜艇做掩护;

5、钓鱼岛,更接近西方国家封锁中国的第一岛链,也是我们国家海军冲破第一岛链,从浅水走向深水的最直接的方式和方法。

钓鱼岛:中国大陆称作钓鱼岛。台湾、港澳称作钓鱼台,是钓鱼岛列岛的主岛,位于台湾东北外海,中琉界沟(俗称“黑水沟”)西侧,距基隆港约190公里,距日本冲绳岛西南约420公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位于中国台湾省基隆市东北约92海里的东海海域,主要由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和北小岛及一些礁石组成。钓鱼岛是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利用的岛屿,钓鱼岛及其领海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但日本实际非法管辖该岛。

中国最早发现、开发钓鱼岛,通过先占取得主权。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人民进行捕鱼、采药、避风、休息等活动的场所。至晚到明代就已经被中国人民发现、利用和命名。《更路簿》、《顺风相送》等中国古籍完整记载了中国渔民在此海域的航线。在1895年前长达5个世纪的时间里,中国一直在平稳地行使这些权利。

琉球原是明、清两朝的藩属国,向明、清朝贡,明、清两朝均派遣使臣对琉球诸王进行册封。钓鱼岛位于前往琉球必经的航路上,册封使臣前往册封琉球诸王,均以这些岛屿为航海标志,所记《使琉球录》等官方文书,详细记载了前往琉球途经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的航海经历,反复确认了中琉边界,史实说明钓鱼岛不属于琉球的范围。

中国政府有效统治和管理钓鱼岛,巩固了主权。历代中国政府都将钓鱼岛列入疆域之内,采取开发、利用和管理行政措施,行使主权,进行有效统治。1171年(南宋乾道七年),镇守福建的将领汪大猷在澎湖建立军营,遣将分屯各岛,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在军事上隶属澎湖统辖,行政上由福建泉州晋江管理。明、清两朝均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列入疆土版图,划为海防管辖范围之内。1562年(明朝)《筹海图编》、1863年(清朝)《皇清中外一统舆图》均有清晰规定和标示。史实说明,中国政府通过多种形式管理钓鱼岛,有效行使和巩固了对钓鱼岛的主权。

1786年日本仙台藩人林子平制作的《三国通览图说》之《琉球国全图》已列出钓鱼岛群岛,并注明这是中国往琉球的航道,98年后,亦即1884年,日本福冈人古贺辰四郎声称“发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向日本内务省申请划入日本国界(1894年至1933年古贺辰家族曾在主岛钓鱼岛开发鱼业加工场);日本内务卿山县有朋就此事致函外务卿井上馨。 井上馨于1885年覆函说:“此岛屿近清国之境,较之前番勘察已毕之大东岛方圆甚小,且清国已命其岛名。近日清国报纸等,风传我政府欲占台湾近旁之清国所属岛屿云云,对我国心怀猜疑,我国已屡遭清政府之警示。此时若公然骤施立国标诸策,则易为清国所疑。窃以为目下可暂使其实地勘察,细报港湾之形状及有无开发土地、物产之望,建立国标、开发诸事可留待他日。”山县有朋因应井上馨建议,覆函冲绳,拒绝马上在钓鱼岛订立国标,并在信件强调事件“勿让传媒得悉。

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在战争尾声时,日本于1895年1月14日通过内阁会议决定,声称钓鱼岛为“无主地”,在钓鱼岛建立标国标,正式划入日本版图。4月17日中日双方签定《马关条约》,注明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与日本,条约又指明两国将按照此一条款,以及条约粘附的台湾地图,另行划定海界。

在时序上,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占领与《马关条约》及中日战争有关,但日本人认为钓鱼岛并非从马关条约割让,中、日双方此后亦没有正式划下仔细的海界。

二战结束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明确规定了日本的领土范围。1943年12月中、美、英《开罗宣言》规定,三国的宗旨,在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务使日本将所窃取于中国的领土归还中国。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的其他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1945年的《波茨坦公告》再次确认《开罗宣言》的上述规定必将实施,更将日本的主权“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 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确定的日本领土范围是明确的,其中根本不包括钓鱼岛。

1951年9月8日,日美将对日作战战胜国的中国和苏联排除在外,私下达成《旧金山和约》,将北纬29°以南的南西群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等交由美国托管。1953年12月25日,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的《琉球列岛的地理的境界》(第27号布告),将当时美国政府和琉球政府管辖的区域定为包括北纬24°、东经122°区域内各岛、小岛、环形礁、岩礁及领海。这份布告所确定的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挟带其中。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订“归还冲绳协定”时,这些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日本政府据此主张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

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的声明指出:“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我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美国政府也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行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行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行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直到1996年9月11日,美国政府发言人伯恩斯仍表示:“美国既不承认也不支持任何国家对钓鱼列岛的主权主张。”

对于美日之间私下签署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政府参加的所谓《旧金山和约》,中国政府在1951年9月8日发表的声明中就已指出其非法性。据此产生的“托管”和“归还”,将钓鱼岛裹挟其中,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也成为中日领土之争的根源。《旧金山和约》及其他相关规定,无权涉及和决定中国领土的归属问题,不能产生将钓鱼岛主权授予日本的法律后果。日本的领土范围本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通过《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加以确定,但“二战”以后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没有停止动作。先是毁掉岛上的中国标记,再对诸岛重新命名,在岛上修建机场等设施。近年来,更以所谓“民间行为”为先导,企图造成一种“实际控制”的既成事实,再以“租借”、“接管”等所谓“政府行为”,渐进式铺垫占据钓鱼岛的法律基础,以期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但是,鉴于日本对钓鱼岛主权主张和侵占行为的非法性,日本一系列精心设计的所谓“政府行为”,既无合法依据,也不构成国家权利的行使,自始即无法律效力,今后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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