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哪些方面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哪些方面,第1张

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为市民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各种公共性、服务性设施,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

设施有基础设施和附属设施,其中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它是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一般物质条件。“基础设施”不仅包括公路、铁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等公共设施,即俗称的基础建设(physical infrastructure),而且包括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即“社会性基础设施”(social infrastructure)。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邮电、供水供电、商业服务、科研与技术服务、园林绿化、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公共生活服务设施等。它们是国民经济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经济越发展,对基础设施的要求越高;完善的基础设施对加速社会经济活动,促进其空间分布形态演变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往往需较长时间和巨额投资。对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远离城市的重大项目和基地建设,更需优先发展基础设施,以便项目建成后尽快发挥效益。

附属设施

附属设施是配套设施,使得基础设施得到更好服务、发挥更大作用、实现保值和增值功能的设施。

扩展资料

公共服务设施简介

狭义的公共服务不包括国家所从事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一些职能活动,即凡属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监管行为,以及影响宏观经济和社会整体的操作性行为,都不属于狭义公共服务,因为,这些政府行为的共同点,是它们都不能使公民的某种具体的直接需求得到满足。

公民作为人,有衣食住行、生存、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的需求。这些需求可以称作公民的直接需求。至于宏观经济稳定、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等则是公民活动的间接需求,不是满足公民特定的直接需求的。公共服务满足公民生活、生存与发展的某种直接需求,能使公民受益或享受。譬如,教育是公民及其被监护人,即他们的子女所需要的,他们可以从受教育中得到某种满足,并有助于他们的人生发展。

如果教育过程中使用了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那么就属于教育公共服务。但是,诸如执法、监督、税收、登记注册以及处罚等政府行为,虽然也同公民发生关系,也是公民从事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政府工作,但这些类别的公共活动却并不是在满足公民的某种直接需求,公民也不会从中感到享受,只是公民活动的间接公共需求的满足,所以类似政府行为都不是公共服务。

参考资料:

公共服务设施—百度百科

公共设施都包括但不限于下面的设备设施、场地等等:

1、绿化及小品(如亭台楼阁、水池喷泉、公共座椅)等等

2、公共照明设备

3、公共消防设备、消防楼梯、通道

4、公共配电设施(高低压配电室、配电箱、配电柜、电力管井、电闸箱、表具、线槽等等)

5、公共弱电设施(有线电视设备、电信设备、网络光纤设备、弱电管井、派接室、派接箱等等)

6、公共健身及儿童娱乐设施

扩展资料

安全性原则

作为设置与公共环境中的公共设施,设计时必须考虑到参与者与使用者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行为,儿童的天性就是玩耍嬉闹,这是不能改变的,而能改变的是以儿童身高作为一个尺度,低于此高度的公共设施均应考虑到其材料、结构、工艺及形态的安全性,在设计伊始便尽量避免对使用者所造成的安全隐患,这就是公共设施设计的安全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

通常情况下,在公共休息区内,或在公共座椅的周围应设置垃圾桶,而垃圾桶的数量应与公共座椅的数量相匹配,太多会造成浪费,而太少则会诱使随意丢弃垃圾的行为。可见,公共座椅与垃圾桶之间存在着某种匹配关系。

再如健身设施周围相对集中的公共照明设施,便起到了引导人群使用的作用。而缺乏这种集中照明的公共设施,因缺乏引导性、安全性和交互性,在夜晚的使用率便相对较低。事实上,不仅如此,诸如卫生设施、休闲设施、便利性设施、健身设施等公共设施系统,它们之间及其内部均存在着自然匹配的关系,这种关系在设计时可以概括为的系统性原则。

有道路交通设施、给水,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环卫设施。

公共设施指由政府或其它社会组织提供的、给社会公众使用或享用的公共建筑或设备,按照具体的项目特点可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交通、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邮政电信和商业金融服务等,从社会学来讲,公共设施是满足公共需求与公共空间选择的设施。

政府修建的公共设施有很多,比如说交通基础设施。公路,铁路,高铁。红绿灯管理岗。

文化设施,比如说博物馆,学校。

医疗设施,比如说医院,

还有农田水利设施等。

总结不易,望采纳一下。

1、 绿化及小品(如亭台楼阁、水池喷泉、公共座椅)等等

2、公共照明设备

3、公共消防设备、消防楼梯、通道

4、公共安全设备(围墙、摄像头、护栏、园区大门、档杆等等)

5、公共场地及公共道路

5、公共给排水设施(公共给排水管道、下水渠道、管井、各类水泵、管道阀门、雨水管、污水篦子等等)

6、公共配电设施(高低压配电室、配电箱、配电柜、电力管井、电闸箱、表具、线槽等等)

7、公共弱电设施(有线电视设备、电信设备、网络光纤设备、弱电管井、派接室、派接箱等等)

8、公共健身及儿童娱乐设施

9、建筑物楼顶屋面及共用的外墙

10、电梯、电梯等候厅

11、公共楼道、楼梯、单元门厅、共用的楼宇大堂、公共卫生间(非必要)

12、建筑物的地基等基础设施

扩展资料: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规定,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根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别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居住用地R),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一类为居住区及其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归属为公共设施用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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