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禹刑。
具体是谁参与制定,已经不可考。
刑法起源有这样的说法,"刑始于兵而终于礼"。
这是对中国古代法独特发生路径的经典概括。
在部族战争中产生的暴力行为方式作为刑罚,规范己方的军事行为,维护己方的军事利益,是为军事刑法。
而这种暴力方式引入到日常生活中,即通过刑罚惩罚犯罪确立正确的行为规范,是为刑法。
2、出处:《禹刑》仅见于《左传》昭公六年。
晋国的叔向在抨击郑国子产“铸刑书”时提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3、释义:指的是夏朝的刑法,也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4、内容:禹刑的具体内容已经无从考证,汉代以后的典籍说夏朝的刑条很多,东汉郑玄说:“夏刑,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已经有了“五刑”。
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奴隶制五刑法——墨、劓、刖、宫、大辟。
分别指的是,在脸上刺字、挖掉鼻子、剜掉膝盖、毁掉生殖器(男为去势;女为幽闭)、死刑。
这种对人的肉体进行残忍惩罚的,统称为”肉刑“,在汉朝时期被逐渐废除(除了死刑),五代时期又逐渐兴起。
5、发展:夏——《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商——《汤刑》是继夏而起的商朝在开国之初制定,在立法思想上是《禹刑》的继承和发展,罪例有三百条,最重的刑例是不孝。
西周——《九刑》是西周时期成文刑书的总称,全书共分9篇。
九刑基本沿袭商朝的五刑制度,又增加了赎、鞭、扑、流等四种刑罚,称以上的九种刑罚为为西周的九刑。
中国古代法的含义
在中国古代,“法”这个字写作“”,《说文解字》中对这个有专门解释:“刑也,平之如水,从水。D(音志),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传说D是尧时的法官皋陶审案时蹲坐一旁的独角神兽,能辩曲直、断疑案,如果谁有罪,就会用角去触他。后来,D又写为獬豸,古代法官都戴一种獬豸冠,来表示自己执法公正。现在北京故宫太和殿房檐上的小兽中就有獬豸。
在夏、商、周的文献中,“刑”就是法,春秋时期的一些成文法也称《刑书》、《竹刑》。战国时“法”才有了法律的含义,“律”也同时作为成文法的主要形式出现,如商鞅的“改法为律”,表示法要有稳定性。在古代,刑、法和律经常通用,不过,历代各朝的基本法典都以“律”为名,通称为刑律。当今的“法律”一词已经有了自己固定的含义,但与古代相比,还是可以找到渊源关系的。
你好,望采纳。
中国古代法律从维护等级制度出发,赋予贵族官僚以各种特权。西周法律有“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的规定;汉代有“先请”之制,对犯罪的贵族官僚的审理,要先奏请皇帝。魏律根据《周礼》的“八辟”规定了“八议”。至隋、唐,封建特权法相因沿袭又不断发展,《唐律》规定的“议”、“请”、“减”、“赎”、“官当”等按品级减免罪刑的法律制度是集中的表现。唐之后,宋、元、明各代法典均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肯定。 古代特权法 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员和贵族除了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权之外,在法律上也能享受到很多的特权,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八议,请,减,赎,官当等等。 八议是指八种人犯罪之后,不由司法机关直接审理,而是由大臣们讨论后,交皇帝决定如何处罚。一般情况下,都能得到减、免的优待。请是比八议低一等的特权,在唐朝法律中规定,三种人可以享受这种特权,一是皇太子妃祖父一系的亲属,二是有八议特权的人的父系亲属以及孙子,三是五品以上的官员贵族。 请的范围适用于两种人,一是六品和七品的官员,二是有“请”这种特权的人的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妻子。赎则适用三种人,一是有上述三种特权的人,二是八品、九品官员,三是六品、七品官员的直系亲属和妻子。此外,五品以上官员的妾也享受此项特权。赎罪用不同数量的铜来赎。 官当又叫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来抵当,主要当徒罪和流罪。一般情况下,五品以上可以当二年,九品以上可以当一年。
古代中国实行专/制/主/义的统/治,奴隶社会的君主的“命”即法律,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除律外,皇帝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布诏、令、格、式等。“法自君出”,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皇权。
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礼占有重要位置,“为政先礼,礼为政本”,礼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秦始皇以法治国,西汉初期大体上是“霸王道杂之”。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实行秋冬行刑,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所尊奉。
中国古代法律最早表现为礼刑并用,之后形成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从战国李悝著《法经》始,至秦、汉、唐、宋、明、清诸律,都是以刑法为主,兼有诉讼、民事、行政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于封建社会各朝代。
在封建专/制主义制/度下,皇帝是最/高统/治者和司法官,直接/控制司/法大权。地方的审判权完全归属各级行/政长/官,中/央虽设有专门司法审判机关,但其活动为皇帝(君/权)所左右,监察、行/政机/关也可审理案件,审/判机/关往往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封建社会并无独/立审/判权,审判机关只是皇/帝及受皇帝控/制的行/政机/关的附/庸。这种行政兼理司法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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