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城市的意义和作用

卫星城市的意义和作用,第1张

1卫星城即大城市周边的附属小城镇,它能够缓解城市的交通拥挤,住房紧张,就业困难,环境恶化等情况

2因为丘陵地区平原少,而丘陵海拔低且缓,适宜发展立体农业,山脚种些庄稼,然后种果树发展果业,在高点种植树木,发展林业,这样有利于扬长避短

3可以充分保持土壤肥力;更合理利用时间安排农业生产;根据市场需求决策种麦和牧羊的生产比例;形成良好的生态系统

1卫星城市的意义和作用是为了分散城市的工业和人口,避免城市过分膨胀,使大城市发展得更为合理、健康、平衡、协调。

2卫星城是指以大城市为中心、在地理空间上呈卫星分布状的城市或县镇。

在大城市郊区或其以外附近地区,为分散中心城市(母城)的人口和工业而新建或扩建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城镇。因其围绕中心城市象卫星一样,故名。其理论由英国霍华德(EHoward)的“花(田)园城市”理论发展而来,并经历了附属型、半独立型和独立型等发展阶段。卫星城市同母市间尽管距离远近不同,但在职能上具有明显的从属关系。卫星城市按主导职能分为工业、居住、科研与文教3类;按位置分为里圈及外圈(以到母城市中心区耗用5小时作为划分里、外圈的标准);按发生过程分为自然发生(即处于特大城市影响范围内的村镇自然变质,导致城镇规模变大,与中心城市联系增多)及人为规划发生;按其与母市的关系分为完全从属型、半独立型和独立型。通常,与母城相距较近的卫星城市,居住职能强,依附性强;距离较远的,工业职能强,独立性强,人口规模也大,有时甚至可达中等城市规模。按霍华德花(田)园城市思想,卫星城市距母城不论远近,均应以绿带包围,与母城在地域上相分隔,但实际上两者间常因发生膨胀而连成一体(称为“集合城市”)。自1924年荷兰阿姆斯特丹召开的国际城市会议上提出建设卫星城市以来,得到各国响应。英国政府于1946年制订“新城市法”,把在特大城市外围建设新城的设想,作为政府计划予以实施。日本在1956年公布“首都圈建设法”,强调在东京100公里范围大规模发展卫星城。苏联于50年代中期提出要大力发展卫星城镇。当前卫星城的发展趋势是:城市规模越来越大,与中心城市距离越来越远。这对发展生产协作,提供就业机会,平衡男女劳动力,提高公共设施水平,强化卫星城的独立性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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