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制和德国联邦制的异同

8字环2023-05-05  24

一、不同点

1、政治制度不同

美联邦实行的是联邦共和立宪制,而德联邦实行的则是联邦议会共和制。

2、联邦组成不同

美联邦由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50个州和关岛等众多海外领土组成,首都为华盛顿。而德联邦由16个联邦州组成,首都为柏林。

3、实现联邦制时间不同

美联邦是于1787年通过美国宪法,成立联邦制国家。1990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简称东德或民主德国)正式加入联邦德国,成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二、相同点

1、从国家结构形式上看,都属于复合制。

2、联邦制国家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联邦的地位高于组成单位,一切重大权力均属于联邦中央政府,联邦法律为国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与它相抵触。

3、美联邦和德联邦都是由若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统一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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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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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联制的最大特点是分权,主权由联邦和各州分享。这既尊重了美国各州长期以来就拥有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的传统,又适应了当进美国急需扩大中央权力的要求。

1.为什么说联邦制中所尊重的州的权力由来已久?因为美国建国之初是一个地地道道由州政府和乡镇政府管理的国家,每个州都是独立的整体,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 权力的来源具体表现在:

(1)早在美国建国之前,英国对北美十三块殖民地采取的就是分而治之的政策,每个州都是独立的整体。当时大多数殖民地是英王的直辖领地,总督由英王任命,权力较大,总督有权任命法官和殖民地管理机构的其他官吏。其他殖民地有的是国王将一部分土地所有权授给一个人或一个公司,被称为业主殖民地,其总督由业主任命,权力较小;有的是一定数量的移民在不违反英国法律的条件下建立的自治殖民地,其总督由贵族与高级商人中选出,权力最小。这些不同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州与州之间相对独立,十三块殖民地没有形成统一的权力机构。

(2)美国特有的自然条件和北美初期移民们的生活习惯而形成的独立、创新精神;使各州人民采用不同的机构和行政手段进行创业。早期移民们散住于一片辽阔的土地上,又为许多天然屏障所分隔,他们抛弃了原有的一切(身份、地位等),凭借自己的能力在新大陆、在平等基础上竞争,根据客观环境来创立新制度。英国虽统治全体殖民地,但各个殖民地的人民却一直自己管理乡镇的事物。

(3)北美移民的精神归属。由于每一个州都是一个单独的整体。独立前,北美移民们认为自己既是英王的臣民,又是某个殖民地的公民。独立后,他们基本的、持续的忠诚还是倾注于自己的殖民地,即现在的某个州。“美国人”的概念虽为多数北美殖民地的人们接受,但北美人心目中的“国家”概念是模糊的,而且也并未深入人心。在许多人心目中“国家”只是一种象征、一面旗帜,真正的政权实体是州政府而不是国家。

(4)最早的美国可以说是在十三个各自为政的地方政府抗拒英国殖民统治坚持自身权利的情况下诞生的。经过六年邦联政府的领导,美国人已习惯了各州独立的行使各种权力,并把这种独立看成是民主传统的表现。

2.美国人民能够接受联邦制中扩大中央权利的原因,我们可以从前面有关“邦联制的弊端”中体会。 (1)美利坚民族具有的双重性格。早期的北美移民抛弃了原有的一切,凭借自己的能力在新大陆、在平等基础上竞争时,造就了美利坚民族没有等级概念,而具有平等、独立的性格。而自然条件的恶劣,土著印第安人的报复,使早期移民必须互相依赖、互相帮助,锻造了美利坚民族集体主义观念。由此构成美利坚民族的双重性格,这既适宜人们接受由中央维护集体(整体)利益,又保持了地方政府维护个人利益的传统。

(2)在反英王殖民统治时,殖民地的思想家、政治家们已开始探索未来的方向。1767年,美国的政治思想家迪金森已提出要实行联邦制,杰弗逊、亚当斯等也提出这种构想。这些北美思想家、政治家的宣传,为美国实行联邦制奠定了思想基础。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美国当时政治家们认为应该用一部体现中央集权的宪法去代替《邦联条例》。著名的政治家麦迪逊就认为《邦联条例》使政府无能,机构重叠,权力分散,效率极差。为了树立中央的权威,在约翰·亚当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詹姆斯·麦迪逊等人主持人制定了《联邦宪法》,1787年9月17日《联邦宪法》获得通过,《联邦宪法》扩大了新的中央政权的权威,使它能真正保护“生命、自由和财产”,并使这强有力的政府的职能合法化。

当美国实行联邦制时,他们已经从奴隶制社会跳过封建制度,直接过渡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而周朝实行诸侯制(即分封制)时,其仍处于奴隶制社会。

所以说,从历史的总体演变进程(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来讲,美国的联邦制和周朝的诸侯制之间存在着最明显的差异便是相差了两个历史阶段。而正是这两个历史阶段的相隔,致使同是带有分权性质的联邦制和诸侯制在根本性质上来讲,还是“相异”远大于“相同”

1美国联邦制下中央集权地方分权,周朝中央没有明显的集权,地方权力过大

根据美国《联邦条例》,美国是由若干个独立的单元联合组成的一个联邦国家,地方和中央是一种联盟关系,地方必须服从中央,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国家外交的主体,地方是不具有国家主权,无法对外行外交之权。

此外,美国联邦政府在法律上具有最高地位,地方的立法权十分有限,联邦政府成立最高立法机构,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力。虽然地方也具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还可以有自己的税收政策、文化、教育等,但是当这些地方法规与联邦宪法相违背,地方就必须服从联邦宪法,可见在美国,各州虽然在三权上具有独立性,但是独立性是有限的。

在美国,联邦宪法就和我们国家的宪法一样具有最高地位,联邦宪法象征人民的意愿,联邦政府在地方上拥有绝对的权力。包括军事,货币经济政策等,在美国,各州所使用的货币依然是美元,是全美通用的,地方是没有造币发行货币的权力。根据美国联邦条例,地方权力不可以凌驾联邦政府,而联邦政府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是可以管理州际的事务的。

我国古代周朝时期的分封诸侯制与美国的联邦制则相反,虽然周代周天在在地方上象征最高权力,拥有最高地位,不过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周代的天子是直接将自己的除了王城之外的领地分封给王公贵族诸侯,这些人当中有功臣有王子公主等,天子不仅给诸侯封地还给他们爵位,诸侯在自己的封地上有绝对的自主权,可以发展农业生产,可以发展军事建立地方军队,还可以统一地方的度量衡,不过前提是当天子有难的时候,地方诸侯必须相助,每年还必进贡天子。

在周代,虽然天子不用忙碌就可以有地方诸侯给吃的给穿的,而且还有地方诸侯的军队来保护自己,可是这样一来就等于分割了自己的天子权利力,无法达到中央集权,这点和美国的联邦制是完全不同的。

正因为周代时期,诸侯的权力过大,也导致后来周幽王有难,诸侯可以想来就来不想来就不来的情况,美国就不一样,地方是没有兵权的,各州可以建设各州的学校和法规但是不可以拥有自己的军队。

2美国联邦制下地方权力上交联邦政府,联邦政府将权力分享给地方各州,周代分封诸侯制下中央将权力分给诸侯

在美国的联邦体制之下,美国的地方各州只是负责管理各州自己的事务,而联邦政府则是负责广泛性的事务,包括外交等事务。

美国能够长期实行联邦制度是因为美利坚这个民族具有自己的个性,而且在美国创立之初美国人都是由各个国家的殖民闹独立之后组成的,因此不同州的人都有自己不同的生活习惯,美国这个国家很多人都是通过移民而来的,所以在精神上也是比较独立,拥有双重性格,而美国也给了这些人相对独立的生活环境,给地方各州一定的权力可以自己创业,自己成立服务自己的机构。

相反,周代的分封诸侯制度是因为周天子在统一国家之后,疆域突然变辽阔,为了巩固统治和方便管理,才将这些领地分封给功臣王子公主来管理,周天子将地方权力交给诸侯的前提是,诸侯必须对周天子绝对服从,提供徭役和定期纳贡。周代天子将自己对地方的绝对权力分给诸侯,可是诸侯对天子却没有集权,可见美国的联邦制和周代的诸侯制在形式上也是完全不同的。

3美国联邦制度下的各州之间联系密切,且彼此均平等,周代分封诸侯制之下各诸侯国之前存在等级差异

周灭掉商之后,为了巩固周的统治,将领地上的人和物分封给王公贵族功臣,并且按照爵位等级来分封封地,在周代,姬姓贵族就占据了所有诸侯中的五十三人,而且都是靠近王城。

在各诸侯国内同样是按照爵位等级分配官职。在周代,诸侯各国的国君是按照王、公、侯、伯、子、男等来区分地位高低,且诸侯各国之间都是相互独立的。

而美国的联邦各州彼此之间都是有联系的整体,但是在法规制定上又是相互独立的,一个州的法律在其他州一般来是行不通的。虽然各州之间的法规不尽相同,但是和联邦政府的关系上都是平等的。美国各州民主平等而不像周代的诸侯各国那样等级森严。

4美国联邦制度三权分立,中央集三权,周代中央将三权下放地方

美国联邦条例规定美国的联邦体制的核心为三权分立,这三权分别为立法、行政、司法,地方各州同样也是三权分立,不过地方各州在立法、行政、司法方面必须服从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在形式上是权力相分享。

而周代周天子将历法、司法、行政大权都下放给了诸侯各国,一旦周天子有需要,诸侯各国必须来协助周天子。在周代,诸侯各国是有权力制定自己的法律,周天子和其他各诸侯国一般是不干涉自己的行政历法。

结论:

美国的联邦制和周代的诸侯分封制最大的区别就是中央集权问题,美国各州虽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那是相较于各州之间,各州和联邦政府之间的关系还是垂直关系。

而周代各诸侯国之间相互独立,而且和中央也是独立的。此外,两者还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周代之所以能够存在八百多年,很多人觉得是因为诸侯联邦制,所以在之后不久,希腊等西方国家也效仿周的诸侯联邦制,因此美国也是借鉴了我国周代的分封制才有了所谓的联邦制。

最后一点,周代的分封诸侯制是实行世袭制度,如此一来就容易造成地方势力崛起威胁到中央,而美国的联邦制是联邦各州的长官必须通过参议院由民主选举。周代诸侯各国可以与其他国家进行外交,而美国各州是不可以与其他国家进行外交,联邦政府是联邦各州的代表。

1) 强大的联邦政府

鉴于建国之初联邦政府权力过小引发的种种问题,美国开国元勋们在修订宪法时,赋予了联邦一级很大的权力。比如,宪法规定,收税和制定商业法规的权力在于国会,国会有权制定一切其“认为必要及合适”的法规,这大大制约了州政府的权限。

总统独立于国会和州议会虽是一个妥协决定,但有利于强化联邦政府的权力。而总统作为军队统帅和法律执行者的特殊身份,进一步扩大了联邦政府的权力。

2) 对联邦权力的限制

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明确规定属于联邦的权力,属于各州和人民。这一度限制了联邦的权力,但由于国会事实上可以制定一切法律,真正属于各州和人民的权力不多。

历史上间或有人倡导大力贯彻宪法第十修正案,但迄今为止,几乎未取得实质性成果。

3) 对各州权力的限制

宪法规定,各州不得采取可能同联邦权力相抵触的行为;不得签署条约,拥有军队,宣布战争,印刷、制造货币,获得对进出口商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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