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原则

手表带哪只手2023-05-05  23

公序良俗原则基本理论依据

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辩证统一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并以此造就了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这为公序良俗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用,提供了良好的思想基础。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市民社会生活与交往日趋繁荣与复杂,这又为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提供了广阔的社会基础。公序良俗来源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会生活交往的广泛性、复杂性、不稳定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公序良俗原则的任务则是解决这一矛盾,以弥补法律的不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

公序良俗原则是学者根据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立法用语而对中国现行的民法原则规定进行概括而得的,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民事立法及民事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与作用方面同“公共秩序”相当;“社会公德”则与“善良风俗”相当。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民事立法较好的国家都有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日本学者我妻荣运用判例综合研究法,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 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法正义观念的行为;3:利用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行为。此即著名的“我妻类型” 。

我国学者从了学理上概括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悻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

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内容是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情况下,可以以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

作为自律的道德规范,公序良俗原则仅仅依靠人们的良心来自律,从而达到利益的平衡。在市场交易中理想的形态是:各方当事人都从交易中获益,也就是说每个当事人获利的增加并不是以其他当事人收益减少为代价的,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均衡的。

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应兼顾对方当事人利益和社会一般利益,使自己的行为符合诚实商人的标准,只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使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及社会之间的利益达到均衡。因此充分发扬公序良俗原则能平衡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由利益不均而引起的矛盾,矫正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倾斜。

公序良俗原则规定原因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

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法院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法律主观:

一、哪些是严重违法公序良俗的行为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具体情形有如下几个方面:

(1)违反人伦的行为;

(2)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

(3)乘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

(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

(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

(7)显著的射幸行为。

这是上述司法解释新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情形,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各式各样的虽严重违背公序良俗但却不构成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证据收集行为

二、什么是公序良俗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一方面,限制私权,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决。因此,各国都将公序良俗等道德引入民法中,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三、公序良俗与公共道德、社会人伦

轻微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如轻微民事欺诈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一方利用自身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与相对方达成交易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和人伦,社会公众普遍不能接受的行为应予认定无效。如媒体所报道的某11口家庭为了骗取拆迁补偿款,家庭成员之间结婚、离婚达23次,挑战人伦极限,此行为为非法目的所为,构成刑事犯罪,应不予认定其中的结婚、离婚民事行为的效力。即便并非为了非法目的,此种违反人伦的行为亦应从法律上否定其效力。公序良俗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也是属于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大家在生活当中也要自觉的遵守公序良俗。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是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使用的概念。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应用非常广泛,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多次提及公序良俗。如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于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扩展资料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民社会生活与交往日趋繁荣与复杂,这是运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社会基础。公序良俗来源于民事法律调整的固有缺陷,即市民社会生活交往的广泛性、复杂性、不稳定性与法律的不可穷尽性之间的矛盾。

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一方面,限制私权,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另一方面,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法官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裁决。因此,各国都将公序良俗等道德引入民法中,成为近现代民法的重要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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