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是什么部门负责

扫黑除恶是什么部门负责,第1张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由各部门协同负责执行。主要有以下四个部门协同打击黑恶势力,政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除此之外,还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检举、揭发黑恶势力。

1、政法机关要建立完善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会商机制,对涉黑涉恶案件实行分组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采取挂牌督办、上提一级、异地用警、异地羁押、异地起诉、异地审判、异地执行刑罚等措施,排除干扰阻力。

2、审判机关要贯彻执行依法从严打击黑恶犯罪方针,从严从重惩处黑恶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加强审判力量,提高诉讼效率,严格执行审限要求,及时有效审结案件,对已超审限案件要集中梳理、尽快办结。

3、检察机关要依法做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确保办案时效并加强对执法办案过程的法律监督,指导帮助完善证据。

黑恶势力是黑势力与恶势力的通称。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等于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黑"护商,以"商"养黑);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庇护或者纵容(保护伞),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行霸,村霸、区霸),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发展秩序以及百姓生活,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惧感。恶势力是指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犯罪组织。

法律依据:《刑法修正案修(八)》

第四十三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

“扫黑除恶”是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一项全面、深入、持久的专项斗争,旨在打击破坏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稳定的黑恶势力,清除害群之马,保障人民安全和社会稳定。扫黑除恶的基本原则是人民利益至上、法律制度为根本、科学斗争有序、深入挖掘领导责任、全社会参与配合。

首先,人民利益至上。扫黑除恶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安全、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是一项民生工程。所以,我们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为百姓谋福利,维护社会安全。只有人民满意,才是扫黑除恶真正的胜利。

                                 

其次,法律制度为根本。扫黑除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不能超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越雷池一步”,不能违反人道主义原则,不能侵犯人权。扫黑除恶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对于罪大恶极的人,要依法严厉打击,对于涉案轻微的人,要实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科学斗争有序。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斗争方案,注重研究黑恶势力的发展趋势和变化,对其作出精准的打击,防止弄虚作假,制造无辜牺牲者。同时,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避免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出现。

第四,深入挖掘领导责任。要坚决打击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严惩涉黑涉恶领导,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警察,只要有罪,就要依法惩处。同时,要加大惩治腐败力度,严肃查处各级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最后,全社会参与配合。除了公安机关的力量之外,还要发动广泛群众支持配合,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扫黑除恶工作的领导,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全民参与,共同打赢扫黑除恶这场持久战。

综上所述,扫黑除恶是全民共同参与的事业,是打击黑恶势力,保障人民安危的重要举措。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提高,扫黑除恶的意义愈发重大。我们要秉持人民利益至上,法律制度为根本,科学斗争有序,深入挖掘领导责任和全社会参与配合五个原则,共同打赢扫黑除恶这场艰苦卓绝的战争。

扫黑除恶的内容:

1、横行乡里、鱼肉百姓、暴力贿选,严重影响农村基层政权的“村霸”“乡霸”和宗族恶势力。

2、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矿霸、船霸、渔霸等流氓恶势力。

3、以高薪引诱招募船员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4、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强收“保护费”等涉企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

5、强占各类农贸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的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6、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违法犯罪行为。

7、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出警队”等恶势力。

8、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黄、赌、毒”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的黑恶势力。

9、其他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

扫黑就是打击黑社会犯罪性质。扫黑除恶是指清除黑恶势力。黑社会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且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无不对它咬牙切齿、恨之入骨。各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给社会安宁。

2019年5月28日,全国扫黑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升级后的全国扫黑办智能化举报平台。截至2021年查询,全国共打掉涉黑组织3120个,涉恶犯罪集团9888个,刑拘犯罪嫌疑人388442人,立案查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67190人(该数据为2020年统计),促进了社会生态和政治生态、经济生态的改善,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赞誉。

 “扫黑除恶”一词来源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8年1月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对比过去,这次“扫黑”比“打黑”更加全面深入,是由党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通知,整合多部门力量,集党和国家之力要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扫黑除恶”、“打黑除恶”一字之差,意味着在广度、深度、力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彰显了党中央除恶务尽,坚决将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强决心和信心。

过去“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次“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过去“打黑”打得多,防得少。这次“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各行业的主管部门明确了扫黑责任,加大了防范力度。这次共同参与的部门从过去的10多个部门,增加到了30多个,对黑恶势力坚决亮剑,果断出击。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水平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社会环境明显净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您好:

“扫黑”和“打黑”也是有区别的!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 恶势力犯罪!

“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

“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扫黑”的打击重点: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从事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活动的团伙组织、家族黑恶势力。

(二)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或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即“保护伞”。

(三)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用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税收、拆迁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五)在商贸市场、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聚众滋事、侵害群众利益的各类“菜霸”、“行霸”、“市霸”等黑恶势力。

(六)在建筑工程、房屋拆迁、交通运输、仓储物流等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收取“保护费”、破坏经济秩序的黑恶势力。

(七)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高利贷非法讨债,以及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暴力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八)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从事“黄、赌、毒、枪”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九)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十)对矿产、土地资源进行私挖滥挖、非法开垦的违法行为,在养殖业中划地为界等行为滋生的“矿霸”、“地霸”等流氓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三)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团伙。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从2018年开始的。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扩展资料:

《通知》明确了这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通知》指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针对当前涉黑涉恶问题新动向,切实把专项治理和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把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把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既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压倒性态势,又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

"扫黑"通常指的是打击黑社会犯罪活动,实际上这个过程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综合性工作,不是单一部门可以完成的。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的部门和机构,以及他们可能采取的行动: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是打击黑社会犯罪的主要力量。他们可以通过举报、检举等方式收集线索,调查取证,并依法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活动。

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扫黑工作的监督者。他们可以对公安机关打击黑社会犯罪的行动进行监督,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并在必要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法院:法院是扫黑工作的裁判机构。他们可以审理黑社会犯罪案件,并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和惩处。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黑社会犯罪活动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他们可以通过对相关企业和组织的调查,发现涉黑涉恶违法行为,并采取措施进行打击和制止。

在实际的扫黑工作中,这些部门和机构通常会联合行动,共同打击黑社会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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