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四)驱逐出境。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一、罚金是法院以法判处的财产缴纳,可多次或一次缴纳。
二、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权利。
三、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刑法总则第三章第八节对没收财产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在刑法分则中,又对适用没收财产刑的具体犯罪作了规定。
四、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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