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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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广泛应用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尤其是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直接关系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一旦泄露,其危害重大而深远。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的地理信息安全工作,胡锦涛、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管理、督促检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失泄密案件发生。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地理信息的广泛应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面临严峻形势。部分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和使用单位保密意识淡薄,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违规存储涉密信息,甚至在互联网上发送、传递涉密信息;非法获取、提供和买卖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多地发生境外组织和个人窃取我国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案件等。当前,测绘地理信息载体种类和表现形式更加丰富,数字化成果广泛应用,传播途径更为多样,给涉密测绘地理信息的安全管理带来严峻挑战。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测绘地理信息生产、保管、使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地理信息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切实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测绘主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是位置的测定,即以地心为原点,建立一个地心坐标系,获得地球上某点的三维坐标。不管是传统测绘,还是摄影测量、遥感、卫星定位与导航,第一步就是获得点的坐标。有了点的坐标,可以进行导航,与现在的无人驾驶技术相关,其实现在农业中采用的无人机按指定轨道喷洒农药也用了导航技术。有了无数个点的坐标,就可以进行建模,比如数字城市。有了点的坐标,可以进行变形监测,测定建筑物上某一点在不同时刻的坐标,看是否发生了变化,这个变化是否在允许的范围内。其实测绘还能和很多领域相结合,比如现实增强游戏(AR游戏)等等。(抱歉我的回答可能有一点乱,也没有说得很全面,我还是一名学生,正在学习中。)

测绘地理信息作为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古代就被广泛用于各行各业。

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使用测绘成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测绘管理和版图意识宣传教育,促进地理信息共享,推进军民融合,维护主权、安全和利益。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以下分别简称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组织科学技术攻关,加强科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创新体系。

对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进步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六条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省级基础测绘。省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省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获取与处理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资源;

(三)测制、更新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四)建设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五)编制与更新全省行政区地图;

(六)省管水域水下地形与沿海滩涂地形测量;

(七)常态化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八)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基础测绘。市、县级基础测绘包括:

(一)建设与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测绘基准体系;

(二)测制、更新本行政区域内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形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产品;

(三)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基础地理信息时空数据库系统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四)编制与更新本级行政区地图;

(五)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

(六)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

第七条 基础测绘是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基础测绘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技术设计书组织实施本级基础测绘项目。

基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应当符合规范,通过专家论证并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第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定期更新机制。省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三年;市、县级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两年,其中城市建成区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周期不超过一年,行政区划、道路等核心要素应当即时更新。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使用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

因城乡规划、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中小城市和本省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城市或者局部地区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十一条 建立数字区域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财政投资的地理信息系统,应当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因测绘进行航空摄影的,按照有关规定,报军队测绘部门批准。

因测绘使用无人机进行摄影的,应当遵守航空飞行管制的有关规定。

使用财政资金购置卫星遥感测绘资料、进行基础航空摄影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提供成果。

第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组织开展遥感监测、导航定位和地理信息数据申请、调取、传输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测绘地理信息单位的测绘设备和测绘成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测绘设备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商相关部门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地理国情监测信息。

从事地理国情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定期监测、统计和分析地理国情,并对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图涉及测绘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测制。

不动产测绘应当执行有关测量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符合的有关规定。不动产测绘成果应当由具有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对不动产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

第十七条 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市政、资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按照有关的工程测量技术规范进行,并接受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测绘成果

第十八条 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汇交制度。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

使用测绘成果,实行统一标准、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九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测绘成果汇交管理工作,可以委托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汇交和保管工作。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三个月内,依法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和个人需要查询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测绘成果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提供测绘成果应当依法签订使用协议。对提供使用的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复制、转让、转借。确需复制、转让、转借测绘成果的,应当经该测绘成果提供部门或者权利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资金完成的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不得将该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并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无偿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可用于基础测绘更新的资料。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价格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测绘成果属于秘密的,适用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确需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的,应当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条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实行异地备份。

测绘成果资料档案的存放设施与条件,应当符合保密、网络信息安全、消防及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测绘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主要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数据,江、湖、河、山、洞、岛等相关属性数据;冠以江苏江苏省等字样和依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前款规定的内容属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第二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基础测绘和使用财政资金达到规定标准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应当经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测,质量合格的,方可提供使用。财政资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确定。

组织实施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配合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应当充分使用已有的适宜的测绘成果,不得重复测绘。

对前款所指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 地图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广电、民政、教育、网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版图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版图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结合相关课程加强版图意识教育,组织学生参加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编制、出版地图和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应当遵守和省有关地图管理的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向地图编制单位提供编制地图所需的现势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地图的标准样图,并定期更新,提供无偿使用。

编制行政区地图不得进行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和公开发行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标载重要的机关、医疗机构、高等院校、图书馆等公共地理信息,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第三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省性地图和主要表现地包含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地图。

本省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主管部门会同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定。

生产制作附有国界线或者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图形的音像制品、标牌、广告以及玩具、纪念品、工艺品的,应当使用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标准画法图图形;生产制作单位自行制作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应当报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一条 地图集(册)、政务服务用图和互联网公益性地图审核,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审查。委托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进行专业审查的,应当告知送审单位,地图内容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地图审核的期限内。

地图内容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负责地图审核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由地图安全审校人员负责地理信息审校、上传、发布工作,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章 地理信息服务

第三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引导和支持测绘地理信息单位通过合作开发、资源置换、代理销售、技术服务等方式,提供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促进地理信息社会化应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测绘地理信息、规划、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环保、民政、民防等部门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部门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保密技术处理,及时向社会发布所形成的非涉密基础地理信息目录,增加基础地理信息供给,实现基础地理信息开放共享。

第三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浏览、查询、接口等在线服务。

第三十七条 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应当使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的地理国情专题监测信息。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涉水、大气、植被、土壤、矿产、地面沉降等生态保护地理国情专题监测,并按照要求及时提供。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和未采取保密措施的公共信息网络上传输涉及秘密的地理信息。

使用地理信息不得危害安全和公共利益。提供卫星导航定位技术服务的,不得泄露个人位置信息。

第六章 基础设施

第三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包括下列用于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标志、场地和平台:

(一)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

(三)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

(四)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框架;

(五)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

第四十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省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经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应当符合标准和规范。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并纳入全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备案,应当提交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站网、站点信息备案表等材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保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永久性测量标志保管实行津贴制度。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档案,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负责指派单位或者专人保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保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应当科学布点、合理设置。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需要使用土地的,设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占用建筑物的,设置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的分布信息。

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能影响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使用土地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前,应当征求同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电力、广播电视、通信设施等电磁波发射装置系统的,应当避让已建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测绘专用仪器计量检定场,避免受电磁波发射干扰的安全控制距离不少于二百米。

第四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的一、二等和省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A、B、C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三、四等和由市、县级基础测绘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D、E级卫星导航定位点,由设区的市、县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维护。

第七章 资质资格和市场

第四十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与测绘执业资格有关的活动。

测绘人员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测绘作业证件的发放、注册工作。

第四十九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招标、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安全、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不得公开招标。

测绘地理信息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转包;拟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经发包单位同意,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条件,不得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再次分包。

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当实行监理制度。

第五十条 招标和政府采购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复印件报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分包的,应当附具分包合同文本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统一监管,利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动态监控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对投标单位测绘资质和市场信用、测绘评标专家资格、评标方法和中标价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应当每年按比例随机抽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未经招标投标且低于成本承包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监督检验。

第五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管理,建立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向社会发布信用信息,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五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监督管理。

向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及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涉及秘密,不得危害安全。

第五十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与安全、保密、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网信、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每年定期开展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和保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使用规定的测绘系统和测绘基准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将测绘成果用于营利活动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未按照规定期限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网站进行安全检测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违法分包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相关部门可以暂停财政资金拨付。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承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不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测绘条例》同时废止。

院校专业:

基本学制:四年 | 招生对象: | 学历:中专 | 专业代码:081201

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备数理基础和人文社科知识,掌握测绘工程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 基本技能,接受科学思维和工程实践训练,具有创新意识与创业能力,能在测绘、规划、国土资源、 矿山、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从事测绘工程技术及相关领域的生产、设计、开发、研究、教学及管 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素质、复合型工程科技人才。

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学习人文社科、数理基础、测绘科学与技术、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等 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接受测绘项目设计、技术开发、工程应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训练, 具有运用所学知识从事测绘工程实践及技术创新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有良好的工程职业道德、强烈的爱国敬业精神、社会责任感和丰富的人文科学素养;

2.具有从事测绘工程专业工作所需的数学、地球科学知识以及一定的工程管理知识;

3.熟悉测绘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具有良好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和服务意识;

4.掌握扎实的测绘学科基本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测绘数据分析能力,具有 从事测绘生产的专业技能,了解测绘科学与技术的理论前沿、技术发展动态和行业需求;

5.具有综合运用所学测绘工程专业的理论进行项目方案设计和工程实施及解决工程实际 问题的能力;

6.具有信息获取和职业发展学习的能力,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进行测绘工程软硬件系统 的集成开发和设计、技术改造与创新的初步能力;

7.具有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交流沟通、环境适应和团队合作的能力,具有应对危机 与突发事件的初步能力;

8.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环境下的交流、竞争与合作的初步能力。

9.具有相关领域的创业能力。

主干学科:测绘科学与技术、地理科学、地球物理学。

核心知识领域:本专业的知识体系由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综合教育3部分构成。通识教育 包含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管理科学、外语、计算机信息技术、体育和实践训练等;专业教育包 含专业基础、专业理论知识、专业实验与实践训练等,涵盖地球空间信息采集技术、数据处理理论 和方法、测绘信息表达与应用、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大地测量学与导航定位、工程与工业测 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等核心知识领域;综合教育包括思想品德教育、 专业实践教育、社情国情教育,通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拓展学生国际视野,提高 人文素养和专业素质。

核心课程示例:

1.示例一:专业核心课程包括测绘学概论(18学时)、大地测量学基础(54学时)、数字地形 测量学(72学时)、误差理论与测量平差基础(45学时)、地图学基础(45学时)、GPS原理及其应 用(45学时)、遥感原理与应用(45学时)、地理信息系统原理(45学时)、数字图像处理(36学 时)。

(1)大地测量与卫星导航方向:物理大地测量学(45学时)、空间大地测量学(45学时)、地 壳形变(45学时)、GPS测量与数据处理(36学时)、导航学(45学时);

(2)工程与工业测量方向:摄影测量学(54学时)、工程测量学(54学时)、GPS测量与数据 处理(36学时)、变形监测数据处理(36学时)、工业测量(36学时);

(3)航天航空测绘方向:摄影测量学(54学时)、遥感物理(36学时)、航空与航天成像技术 (45学时)、数字摄影测量学(45学时)、遥感图像解译(36学时);

(4)城市空间信息工程方向:城市空间信息学(45学时)、城市灾害应急管理(45学时)、GIS 工程设计与实践(45学时)、城市规划原理(45学时)、网络地理信息系统原理(45学时)、土地资 源管理学(45学时)。

2.示例二:数字测量学(64学时)、地图学基础(48学时)、误差理论与测量平差基础(56学 时)、大地测量基础(56学时)、数据结构与测绘软件开发(48学时)、计算机地图制图(48学时)、 卫星导航与定位技术(40学时)、地理信息系统原理(48学时)、摄影测量基础(40学时)、遥感原 理与应用(40学时)、矿山测量学(48学时)、工程测量学(48学时)、变形与沉陷工程学(48学 时)、土地整治与复垦(32学时)、资源信息学(32学时)。

3.示例三:测绘学导论(16学时)、误差理论与测量平差(64学时)、计算机地图制图(64学 时)、数字测图原理与方法(72学时)、大地测量基础(56学时)、摄影测量基础(48学时)、GPS原 理与应用(56学时)、遥感原理与应用(48学时)、地理信息系统原理(40学时)、测量程序设计 (56学时)、精密测绘仪器原理与使用(48学时)、变形监测与灾害预报(40学时)、数字摄影测量 (56学时)、创新专题设计(16学时)、科技论文写作(16学时)、工程测量学(56学时)、矿山测量 学(56学时)、GPS数据处理(32学时)、地籍测量与土地管理(48学时)。

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集中实习、课程设计、工程实践、综合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主要专业实践能力:建立测量控制网和地球坐标系统,地理空间信息采集、处理与应用,测绘 生产技术,项目设计与管理。

修业年限:四年。

授予学位:工学学士。

职业能力要求

职业能力要求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

专业教学主要内容

《工程测量学》、《摄影测量学》、《GPS测量实习》、《控制测量实习》、《地理信息系统原理》、《GIS原理与应用》、《Auto CAD的应用》、《GPS测量原理与应用》、《精密工程测量》、《大地测量学基础》 部分高校按以下专业方向培养:无人机遥感。

专业(技能)方向

专业(技能)方向

工程类企业:地质勘查、工程测绘、工程测量、竣工测量、监理工程; 仪器类企业:仪器设计、仪器制图; 政府、事业类单位:国家基础测绘建设、陆海空运载工具导航与管理、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地图与地理信息系统的设计。

职业资格证书举例

职业资格证书举例

继续学习专业举例

就业方向

就业方向

一、测绘工程专业就业前景

目前开设测绘工程专业的学校很少,测绘工程就业率几乎是100%。拥有测绘工程硕士培养资格的学校更是凤毛麟角,测绘工程硕士就业前景更是一片光明。报考测绘工程专业的学员,多是还未毕业,就有用人单位上门来要人了。

测绘工程就业方向一般分为内业和外业。一般女生做内业的比较多,就业于房产公司,室内设计装潢公司,进行室内测量测绘工作,对软件的运用要求会比较高,尤其是autocad、3dmax等制图软件。男生大多从事野外测量,就业于政府部门如测绘院、规划局、地矿局或者就业于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如中铁、中建、地铁建设等,根据单位的不同,进行调绘、放样、隧道测量、测图、规划等工作。拥有硕士学位的测绘工程硕士就业方向主要在地理信息系统、摄影测量、GIS等。

综上所述、测绘工程就业情况总体来说是不错的。测绘工程专业男生就业情况要比女生要好,多在野外工作,测绘工程专业女生就业于机关的会比较好。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全面铺开,铁路、公路、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城市交通、房地产开发、水利设施修建、国土信息采集与管理等大型项目的实施,社会需要大量的测绘人才,因此测绘工程专业就业形势看好。

测绘是辅助性行业,但工程类都离不开测绘,发展还是蛮有前景的。

挣多少得看你的学历、你进的单位的效益、你的个人能力。单位进事业单位,设计院一类的,稳定;中铁类的国企太奔波,本来就是艰苦行业,出差很多,外业很多。

本科毕业要是进个设计院、测绘院,相对稳定,平时出去个10多天的外业,一个月4、5千很正常。

大国企,外业那是天天出,一出去好几个月,工资也就3、4千吧,去工矿类的比较稳定,但一般都是郊区或者荒无人烟,环境差点,也能4、5K吧,专科的话能差点。

例如一位硕士毕业生,985院校,工作单位是省测绘研究院,月薪1W多点,一个月户外作业20天左右,每月在单位歇个10天左右。

当然了,上述说的只是大致情况,实际情况跟学历、毕业的学校、单位、能力,都息息相关,工资不能说出个具体的数来。测绘还是蛮有前景的,比较稀缺。要是能吃苦的话,还是蛮不错的行业,也算是比较能挣钱的了。

二、测绘工程专业就业方向

从事国家基础测绘建设、陆海空运载工具导航与管理、城市和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勘察与开发、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等测量工程、地图与地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实施和研究等方面工作。

1、毕业生可到市政、测绘、规划、国土、房产等政府事业部门以及信息技术公司从事测绘工程勘察设计、实施、管理与开发工作。

2、毕业生可到设计院、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咨询公司等从事设计、施工、管理等工作。

3、毕业生可到高校、科研部门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

测绘工程专业就业岗位

土建工程师、土木土建工程师、测量员、测量工程师、测绘工程师、机械工程师、销售工程师、机械设计工程师、技术支持工程师、gis开发工程师、测绘员、施工员等。

对应职业(岗位)

对应职业(岗位)

其他信息:

测绘工程主要研究测绘学、空间精密定位与导航、城市与工程建设及其测量工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空间、大地地貌、地质构造等各种信息的测量并绘制成地形图,常于野外作业。例如:煤、石油等矿产资源的勘查,交通地图的绘制,工程效果图的绘制等。 本专业培养具备数理基础和人文社科知识,掌握测绘工程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 基本技能,接受科学思维和工程实践训练,具有创新意识与创业能力,能在测绘、规划、国土资源、 矿山、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从事测绘工程技术及相关领域的生产、设计、开发、研究、教学及管 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素质、复合型工程科技人才。

根据《测绘法》的规定,测绘地理信息应当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1数据保密安全要求。测绘地理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其数据必须在保密的前提下使用和传输,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数据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测绘地理信息的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其数据的可信性和可靠性。

3数据备份和恢复要求。测绘地理信息的数据应当进行备份和恢复,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4网络和计算机安全要求。测绘地理信息的数据传输和存储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网络和计算机设备,保障数据的安全。

为了保障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安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严格的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培养,规范数据使用、传输和存储的流程,严格限制数据的访问权限。

2加强数据备份和恢复。制定完善的备份计划和策略,定期进行数据备份和恢复测试,确保数据的可用性。

3加强网络和计算机安全。使用防火墙、入侵检测等网络安全设备,加密数据传输,定期进行漏洞扫描和安全审计。

4定期进行数据安全评估。对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安全评估,发现和修复潜在的安全隐患,提高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

5强化数据使用的监管和管理。建立数据使用的审批和监管制度,加强对数据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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