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笑气犯法吗啊

吸笑气犯法吗啊,第1张

可以明确的告诉你,笑气也是一种毒品,不管贩运还是吸食都已经算是违法行为了。笑气”是指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人吸入这种气体后,会有轻微麻醉作用,并且会发笑。在以前,一氧化二氮被曾经被作为麻醉剂使用。

在2019年6月,一名叫韩某溪的留学生发表了一封公开信,因为吸食笑气,他身体受到严重损害。近日,杭州公安抓获了一个经营笑气的团伙,其中一名女子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女子吸食笑气上瘾

24岁的小梁,在上大学的时候吸食笑气上瘾,为了负担每天上百瓶的笑气开销,她和好友利用网络进行招嫖卖*。民警将她抓获时,该名女子还哀求:“能留几瓶吗?”

据悉,此次公安机关查获的笑气相关犯罪团伙,他们通过互联网发布笑气出货信息、招收代理、分享吸食感受,甚至提供年轻女性陪吸等服务。

有网友可能会提出疑问,笑气只是一氧化二氮,是否属于毒品呢?本文分析一下。

笑气是否属于毒品?

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属于毒品的,要符合这些条件:有国家规定管制、使人上瘾、属于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国家有专门的麻醉药品目录和精神药品目录。

使人上瘾的东西很多,例如烟草,不过,烟草并不是麻醉药或精神药品,因此不属于毒品。

同样地,笑气(一氧化二氮),没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管制,虽然严格来说,笑气有一定的麻醉效果,并曾经被当作麻醉剂使用,但是并不属于毒品。

经营笑气构成什么犯罪?

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笑气属于毒品,那么,公安机关为什么要抓这些买卖、生产笑气的相关人员呢?

根据杭州公安机关查获的这个犯罪团伙,他们网上发布笑气的出货信息、招收代理、提供女性陪吸,很有可能涉嫌了非法经营罪,而不是毒品类犯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扰乱市场情节严重的,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最新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一氧化二氮(液化或者压缩的)属于危险品,序号是2561。

简单总结一下,没有经过许可经营一氧化二氮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的处罚

根据立案标准,下列情形需要刑事立案:

1 个人数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2 单位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3 没有达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的;

4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被查获的这些笑气数量非常大,很有可能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笔者认为,销售、储存笑气的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笑气”最初的作用是用于麻醉,现在主要用于表演,也可以用来做赛车加速器中的助燃剂

笑气即一氧化二氮是约瑟夫·普利斯特里在1772年发现的,汉弗莱·戴维自己和他的朋友,包括诗人柯尔律治和罗伯特·骚塞在18世纪90年代试验了这种气体。

他们发现一氧化二氮能使病人丧失痛觉,而且吸入后仍然可以保持意识,不会神志不清。不久后笑气就被当作麻醉剂使用,尤其在牙医师领域。因为通常牙医师无专职的麻醉师,而诊疗过程中常需要病患保持清醒,并能依命令做出口腔反应,故在此气体给牙医师带来极大的方便。

扩展资料

笑气的应急处理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予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呼吸系统防护:一般不需特殊防护。高浓度接触时可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眼睛防护:一般不需特殊防护。

身体防护:穿一般作业工作服。

手防护:戴防化学品手套。

其他防护:避免高浓度吸入。进入罐、限制性空间或其他高浓度区作业,须有人监护。

泄漏应急处理: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人员至上风处,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一般作业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合理通风,加速扩散。漏气容器要妥善处理,修复、检验后再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一氧化二氮 (氧化剂无色有甜味气体)

嗨气球说的是:“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甜味的气体,具备成瘾性和危害性,会对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在社会上,有些不法分子将“笑气”分装在气球中,在娱乐场所供给年轻人吸食,黑话称之为“打气”,这样的气球叫做“嗨气球”。警方介绍,少量吸食“笑气”会有轻微麻醉作用,产生幻觉,大量吸食笑气会产生头痛、失禁、神经损伤,甚至会因严重缺氧而造成窒息当场死亡。

吸食“笑气”的人群主要是95年至02年之间的。大部分他们一开始吸食笑气,主要也是一种好奇,再加上他们是年纪都比较轻,没有一定的辨知能力,对社会上一些新鲜事物就是想要去尝试一下的这种感觉。

“笑气”目前没有被纳入毒品的范畴进行管控,所以吸食“笑气”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算吸毒,但是吸食“笑气”对人体的危害还是很严重的。

1、吸食“笑气”会降低机体对维生素B12的利用能力,长期滥用会导致人体内维生素B12缺乏,造成贫血和神经损伤的后果。其中最显著的症状是手指和脚趾麻木,出现经常跌倒的症状,最终可引起瘫痪。

2、吸食“笑气”会使人出现记忆力减退,认知能力差的症状,甚至出现精神异常,例如幻听、多疑、妄想等。

3、吸食“笑气”会阻断大脑的供氧,如果多次吸食,缺氧症状会逐渐加深,渐渐导致神经细胞不可逆的损伤,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危及生命!

另外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已将“笑气”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吸食“笑气”会被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进行处罚;而贩卖“笑气”会被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

一氧化二氮 N2O

一氧化二氮,无色有甜味气体,又称笑气,是一种氧化剂,化学式N2O,在一定条件下能支持燃烧,但在室温下稳定,有轻微麻醉作用,其麻醉作用于1799年由英国化学家汉弗莱·戴维发现。该气体早期被用于牙科手术的麻醉,现用在外科手术和牙科。“笑气”的名称是由于吸入它会感到欣快,并能致人发笑。一氧化二氮能溶于水、乙醇、乙醚及浓硫酸,但不与水反应。它也可以用来作为火箭和赛车的氧化剂,以及增加发动机的输出功率。一氧化二氮是一种强大的温室气体,它的效果是二氧化碳的296倍。

笑气,是一种令人发笑的气体,它是氮气的亲属之一,叫N₂O。

2020年9月,从北京市公安局了解到,2019年以来,北京警方分析警情发现,“笑气”这种无色甜味的氧化剂,在北京出现吸贩滥用苗头,对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带来现实危害。

针对此情况,北京市公安局全方位整治“笑气”滥用行为。去年以来,通过持续重拳打击和依法严惩,警方累计破获“笑气”类案件20余起,抓获50余人,缴获“笑气”近30万支。

扩展资料:

笑气的发展历程:

1772年,英国化学家普利斯特利发现了一种气体。他制备一瓶气体后,把一块燃着的木炭投进去,木炭比在空气中烧得更旺。他当时把它当作“氧气”,因为氧气有助燃性。

但是,这种气体稍带“令人愉快”的甜味,同无臭无味的氧气不同;它还能溶于水,比氧气的溶解度也大得多。它是什么,成了一个待解的“谜”。

1798年,普利斯特利实验室来了一位年轻的实验员,他的名字叫戴维。戴维有一种忠于职责的勇敢精神,凡是他制备的气体,都要亲自“嗅几下”,以了解它对人的生理作用。

当戴维吸了几口这种气体后,奇怪的现象发生了:他不由自主地大声发笑,还在实验室里大跳其舞,过了好久才安静下来。因此,这种气体被称为“笑气”。

1844年12月10日,美国哈得福特城举行了一个别开生面的笑气表演大会。每张门票收025美圆。在舞台前一字排列着8个彪形大汉他们是特地请来处理志愿吸入笑气者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有一个名叫库利的药店店员走上舞台,志愿充当笑气吸入的受试人。

当库利吸入笑气后,欢快地大笑一番。由于笑气的数量控制得不好,他一时失去了自制能力,笑着、叫着,向人群冲去,连前面有椅子也未发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笑气

中国吸笑气算犯法。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笑气,一氧化二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不算是毒品,只是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吸笑气判刑是因为笑气对社会有巨大危害。

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品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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