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所属和内容的根据

什么是物权所属和内容的根据,第1张

物权法是关于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明确财产所有、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因此可以说,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

物权所属和内容的根据如下:

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物权法是关于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明确财产所有、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制度。

因此可以说,物权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一。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物权法主要是回答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就是这个东西是谁的。第二,物主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的人负有什么样的义务。法律要讲权利和义务关系,我有什么权利,反过来,别人对这个物有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物权行为,“债权行为”的对称。是指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要式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也称为处分行为(本文将物权行为与处分行为混用),是指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一种法律行为,它区别于合同行为(也称为负担行为)。

采用物权行为这个概念是个什么感觉呢,拿买卖一本书为例,签订买卖合同是合同行为,在签订完买卖合同,至书交付完毕所有权完成转移之间,存在着一个称为物权行为的法律行为。

至于这个法律行为发生在什么时候,是与合同行为同时发生呢,还是与书的交付同时发生,采用物权行为概念的人对此也存在不同的观点。

从逻辑上讲,物权法律关系与债权法律关系既然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成立也就需要不同的法律事实,债权行为只能引发债权债务关系,只有物权行为才能引发物权变动,这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

相反,且不说大陆法系是否真有国家或者地区采取所谓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尚需进一步研究,即使存在此种物权变动模式,从逻辑的角度看,也存在问题。

因为所谓债权形式主义意味着当事人的债权意思结合交付或者登记即可引起物权变动,但债权意思如何能引起物权发生变动,这在债权与物权严格区分的背景下是无法理解的。

扩展资料

至于实际生活中是否存在物权行为的问题,则涉及到物权行为是否客观存在的问题。在他们看来,物权行为并非虚构的法学概念,而是对现实生活的法律抽象。

例如,在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后而未交付标的物(动产)之时,无论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知道此时标的物仍归出卖人所有,但是,一旦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双方就都知道所有权已经发生了移转。

可见,动产的交付并不仅仅是一个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的事实行为,而是一个包含当事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意思的法律行为。动产交付如此,不动产登记更是如此,因为在办理登记的过程中,必须由当事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该登记申请,无疑是当事人移转物权之意思表示的体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行为

一、物权的概念

1、物权为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2、物权是权利人得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3、物权是权利人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对世权

2、物权是支配权

3、物权是绝对权

4、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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