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
唐朝的三省为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书省负责定旨出命,长官中书令二人,门下省掌封驳审议,长官侍中二人,中书、门下通过的诏敕,经皇帝裁定交尚书省贯彻。尚书省职责为执行,长官尚书令一人,副长官左、右仆射各一人。
尚书省下辖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长官尚书,六部分理各种征政事务,每部又领四司,计24司。
三省长官共议国政,执宰相之职,他们议政的场所叫政事堂。尚书令位高权大,自隋以来,基本不设(炀帝曾封杨素为尚书令),加之唐太宗曾任此职,故此后,唐朝不再授人以尚书令之职。左、右仆射代领尚书省事,亦职为宰相。
唐太宗在贞观年间常以品位较低的官员同三省长官共议国政,加以“参知政事”、“参预朝政”、“参议得失”等名号,执行相职。以后又出现“同中书门下三品”、“同中书门下平章事”等宰相名号。
从唐太宗开始的这些做法,表明皇帝任用宰相的范围扩大了,已不限于三省长官;宰相成员增多,既便于集思广议,又使之互相牵制,从而避免出现权臣专权的局面。这样,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防止了皇帝大权旁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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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了中央集权,牵制了丞相的权利,巩固了皇权;
2、提高了行政效率;
三省六部制三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
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三省六部制是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至隋朝正式确立,唐朝进一步完善。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从唐太宗开始的这些做法,表明皇帝任用宰相的范围扩大了,已不限于三省长官;宰相成员增多,既便于集思广议,又使之互相牵制,从而避免出现权臣专权的局面。这样,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防止了皇帝大权旁落。
作用:
第一,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
第二,使宰相的权力——分为三,三省长官的品级又较低,这就削弱了相权,加强厂皇权。在秦汉,丞相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每当皇帝无能,丞相就可能专权。三省六部制的设立,三分相权,有利解决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加强了皇权;同时扩大了议政人员的名额,收到了集思广益的效果;
第三,各部职责有明确的分工,有利于皇帝的集权与政令的贯彻执行,提高了行政效率,充分发挥了国家机构的效能。
意义及影响: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官制史的重大变革,它标志着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此后,历朝基本上沿用这种制度。
元代以中书省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政、军、监察三权。门下、尚书两省皆废,故中书省较前代尤为重要。地方行政一部分亦由中书省掌握。边远地区,设十一个行中书省分区统辖。唐朝的中书省是唐帝国中最核心的权利机构,中书省的最高官员相当于就是宰相直接对皇帝本人负责。
唐朝的中书省是三省六部中三省之一,是政治官制。
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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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省六部制的内容和作用如下:
一、三省六部制的内容:
1、确立:隋唐时期在中央实行三省六部制。
2、结构:
(1)三省——中书省(起草诏令)、尚书省(负责执行)、门下省(封驳审议)。
(2)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二、三省六部制的作用:
三省之间相互牵制、互为补充,分工明确,提高了办事效率,避免了权臣独揽大权,有利于加强皇权。
三省六部制的影响
1、三省通力合作,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决策失误。
2、三省分割相权,避免权臣独揽大权,保证了皇权的独尊。
3、三省六部制的明确分工和相互牵制的思想影响后世的国家体制。
4、三省六部制是我国古代官制的重大创新,标志着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
分封制是始于西周瓦解于春秋而在战国被郡县制所取代、与当时较低经济水平及不平衡政治状况相适应的地方行政制度,其特点在于A分封目的是巩固奴隶主贵族专政的国家政权,B分封对象主要有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C诸侯在封国享有世袭统治权也承担周天子所规定义务,D诸侯按爵位高低具有严格等级和享有不同特权,E是支撑奴隶社会的政治支柱,而封藩建卫,利于巩固初期统治和拓展疆场版图,但尾大不掉而致诸侯群起,成为春秋战国社会动荡的历史原因。 刺史制:两汉时代较为盛行的封建国家监察制度。汉武帝后期,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作为监察区,每州设刺史一名,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东汉时期,逐步增加刺史的地方行政权和军权,监察区域州逐渐变成具有郡以上一级地方政权性质的地方行政区域,从而使得东汉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二级制转变成州郡县三级制,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东汉未年,刺史执掌州的军政大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发展。 行省制:元朝实行的地方行政制度。京师设中书省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地方设行中书省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特点在于行省长官由中央直接委派官员担任,目的是有效管辖空前辽阔的疆域,成为明清以后地方行政区划的典范。行省制是古代郡县制的发展,是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对后世影响深远。 郡县制:产生于战国推行于秦朝几乎盛行于整个封建时代而在分封制瓦解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地方行政制度。战国最初设立县制,商鞅变法“废分封、行郡县”,秦朝推行郡县制。特点在于郡守和县令均由皇帝直接任免,目的为加强中央集权,是我国地方行政制度的重大变革。郡县制利于地方管理和民族团结,对后世影响极大。
隋朝三省六部制:内史省,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唐朝三省六部制: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尚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中书省负责起草诏令,门下省封驳审议,尚书省负责执行。 为不具有贵族身份的士人提供了参政的机会,不仅扩大了统治的社会基础,也促进了官僚体制的进一步成熟,成为中华帝国长期保持繁荣的制度保障之一,加强了中央集权。
第一,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提高了行政效率,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
第二,使宰相的权力——分为三,三省长官的品级又较低,这就削弱了相权,加强厂皇权。在秦汉,丞相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处于“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地位。每当皇帝无能,丞相就可能专权。三省六部制的设立,三分相权,有利解决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加强了皇权;同时扩大了议政人员的名额,收到了集思广益的效果;
第三,各部职责有明确的分工,有利于皇帝的集权与政令的贯彻执行,提高了行政效率,充分发挥了国家机构的效能。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官制史的重大变革,它标志着封建政治制度的成熟。此后,历朝基本上沿用这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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