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德国
德国将800个新兴教派划定为“异端”
少年撒旦教:曾有信徒上万人。该教在教庆仪式将动物和人杀死,以祭拜其偶像——魔鬼撒旦。
1993年,17岁的少年撒旦教信徒汉德列克及同伙将自己15岁的同学桑德罗骗到森林里电死作祭品。
“撒旦教”与“撒旦崇拜”还广泛流行在墨西哥、澳大利亚等地。
邪教六大基本特征
第一,“教主”崇拜
邪教“教主”都极力神化自己,以欺骗手段把自己的打扮成活着的“神”,号称自己拥有许多超自然的神力和权力,诱骗邪教成员只能唯“教主”之命是从,为“教主”而生,为“教主”而死。
第二,精神控制
邪教“教主”为达到使其成员对自己绝对忠心的邪恶目的,以各种歪理邪说、谎言骗局、心理暗示等手法,并用惩罚、威胁等恐吓手段,对其成员实行“洗脑术”,进行精神控制,使其丧失独立判断能力,“进得来、出不去”。
第三,编造邪说
如“世界末日论”、“人类灾难论”等歪理邪说,利用各种恐吓手段制造恐慌心理和恐怖气氛,使其成员狂热地、盲目地追随邪教“教主”。
第四,聚敛钱财
邪教“教主”要求“成员要完全奉献”,不择手段巧取豪夺,同时,高利润地销售其书籍、音像制品等,从而暴富。
第五,秘密结社
邪教一般都以“教主”为核心建立严密的组织体系,采用十分隐蔽的****,通过秘密聚会、“传教”、“练功”甚至采用暴力手段等方式发展邪教成员。
第六,危害社会
突出表现在用极端的手段与现实社会对抗,不仅威胁个体生命和群体利益,还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邪教无论是于国于民,都有巨大的危害:
(1)破坏家庭。煽动成员抛弃家庭,外出传播邪教,鼓吹“传的越多,将来就可以进天国”,许多成员有家不回,常年在外。
(2)破坏生产。鼓吹“世界末日论”,宣扬“一切靠神恩赐”,致使信徒整天忙于信“教”、传“教”。
(3)奸*妇女。许多邪教教主借“神”的名义奸*玩弄妇女,摧残妇女的身心健康。
(4)残害生命。欺骗群众“信教能治病”,一些人因此被致死。
(5)毒害青少年。拉拢中小学生参加聚会,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
(6)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煽动成员暴力对抗政府,扰乱社会秩序。
(7)危害基层政权。一些邪教有目的的拉扰基层党团员和干部,侵蚀基层党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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