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罪犯名词解释

重要罪犯名词解释,第1张

法律上并没有“重要罪犯”这样的词汇。估计你说的可能是指“重刑犯”或者“主犯”。

1、重刑犯,一般是指罪刑很重,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罪犯;

2、主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的罪犯。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一般的犯人多数都会戴手铐。只有重刑犯和死刑犯会被戴上脚镣,有时一般的犯人指认犯罪现场时也会戴。当然是犯罪的严重性不同了。

犯人只要被抓进看守所,在提审或指认犯罪现场时都要带手铐。在抓捕、审讯、审判、辨认等环节会戴上。当然也并不是一直戴着。在送达监室里面以后,一般会取下手铐。

脚镣一般在下列三种情形中会被使用:

一、重刑犯。这个大家都知道,比如死刑犯、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人。如果是死刑犯,会一直戴着脚镣直到被执行。其他人只有离开监室的时候,为了防止逃跑而戴。

二、有危险性的人。比如一直试图逃跑的犯人、有自杀自伤自残倾向的,或者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性的等等在监室内也会被戴上手铐和脚镣。

三、离开监区。监区,就是监管场所(比如看守所、劳教所、监狱)专门羁押犯人的区域,一般四周都有铁丝网等专用隔离设施,假如犯人需要离开监区,比如出去体检、治病、辨认现场等等,按照规定要求必须使用脚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1)重刑犯。这个大家都知道,比如死刑犯、无期徒刑、十年以上尤其徒刑的犯人。如果是死刑犯,会一直戴着脚镣直到被执行。其他人只有离开监室的时候,为了防止逃跑而戴。(2)有危险性的人。比如一直试图逃跑的犯人、有自杀自伤自残倾向的,或者有伤害他人的危险性的等等在监室内也会被戴上手铐和脚镣。

这个很简单,死缓就有活的可能,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死缓期间再不犯罪,到期可以改判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在监狱里负刑到十五年以上,表明好的,可以判为有期,这样死缓刑犯的人生,还有获得自由的日子,那肯定是高兴的。

死缓和死刑的区别有哪些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缓刑和死刑的区别是什么

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

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综上死刑和死缓在适用上是不一样的,死刑适用于比较严重的犯罪,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死缓在两年缓期期满后,如有重大立功或者其他表现可以改为有期徒刑,这是死刑和死缓最大的区别,同时死刑和死缓在刑罚执行和审判程序方面都是不同的。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只是口语化的描述。

1、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

2、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

3、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4、死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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