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六个一”工作内容,进行安全管理。
“六个一”工作内容即:一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套特种设备安全风险辨析评价细则、一套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预警分布图、一套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自改流程、一套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一套特种设备安全应急演练程序,着力针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完善制度建设。
建立一套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自查自纠流程,通过对制度的优化,使检查流程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将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综合性检查有机结合起来;
同时要求做到隐患排查“五落实”,即“落目标、落措施、落时限、落责任、落资金”,提升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的有效性,避免安全检查“走过场”。
扩展资料:
随着企业化工设备设施运营使用逐渐老化、故障高发,虽然使用单位加强维护保养和检修,但各种隐患和突发状况日益显现。为避免出现特种设备“带病运行”、停机检修无据可依,要建立了“一机一档”规范管理模式,并对其进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了可行性。
“从包括出厂技术资料、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到定期检验记录、设备检维修记录、运行故障、事故记录等各类信息,按照特种设备编号进行独立规整,能有效提高特种设备的管理效率,掌控每台特种设备的安全风险。”
督促企业根据“一机一档”对特种设备实施滚动淘汰更新,预防因设备设施陈旧、带病运行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实现每台特种设备全生命周期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嘉兴港区全面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一、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对“两个体系”建设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主要负责人重视不够,没有摆在重要位置,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高,推进力度不大。二、一些企业存在畏难发愁情绪,认为“两个体系”没有先例、无从参考,在对风险名词概念解释等有争论的情况下,无法辨识风险点,存在等待、观望现象。三、一些企业处在被动应付状态,“两个体系”建设效果差,没有将“两个体系”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没有落实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中,在风险分级管控措施落实上,存在被动应付、走过场现象。四、个别地方没有认真培育标杆企业,对标杆企业的督导、帮扶力度不大,对标杆企业承担的“两个体系”实施指南编制工作重视不够,标杆企业编制的实施指南质量不高,进展缓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为抓住辨识管控重大风险、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两个关键,不断完善的工作机制。深化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各项标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用标准,按照通用标准规范,分行业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规范。同时,加强对企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督促检查,把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工作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制,监督检查煤矿企业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及时解决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负有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及时查处所辖区域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负责颁发前款规定证照的部门,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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