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法律(的判决或制定)不超过人情(的界限)。
中国有句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老祖宗有句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可见,对国家这个大型机器来说,法律法规有着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可以保护人民财产安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持社会秩序,可以说,对一个国家来说,法律法规是不可缺少的。法不容情,法不外乎人情,现实中看似矛盾的两点,却是一个社会不可缺少的相辅相成的矛和盾。
许章润教授的《天理人情国法》一文详尽分析了传统中国司法的指导理念,在当今需要再一次“中国文明再生(复兴)”的语境下,这种三元结构不但可以为当今司法实践提供理念指导,或许还可以通过创造性转换以立法或判例的形式影响法治进程。
法不外乎人情什么意思
1 “法不外乎人情”的说法很流行,即法律一般不超越人类社会的情感,即基本符合社会公德和人情。换句话说,法律是富有人性的。这里的“人类情感”是追求公平和正义的情感,也是给予怜悯或宽恕的情感。这两个条件比法律本身更宝贵
2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和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有力武器。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工具,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法律不外乎人情”意思是: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也即人情,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人情shu的存在。
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类的情感之外,即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感情思想。也就是说,法律富含人性化。中,“人情”不能作社会上流传的人情世故来理解,而是指人类的情感。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
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它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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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法官缺乏最起码的法律敬畏,丧失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批条子,打招呼,跑关系,权大于法,钱重于法,情过于法,甚至甘心充当黑社会的保护伞,导致同案不同判,出现一起又一起的冤假错案。
本来,走进法庭的那些弱势无助的受害者,都是把法律作为维护自身尊严和合法权益的最后一线希望,在他们的意识中都把法官想象为公正无私、惩恶扬善的拯救者形象。司法腐败,不仅严重地动摇威胁着法律的平等性、权威性,也极大地扭曲消解着人们的公平观念、法治意识。
先声明,本人既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是学历史的,也不是学哲学的,所以以下观点只代表一家之言。
法不外人情是一个很容易被误读的结论,我并不知道这个论断最开始的出处。仅从字面上解释,他的含义似乎应当是法律(的判决或制定)不超过人情(的界限)。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我朝历来所流行的“人情大过天”这类的说法。但显然,这是与法制的基本理念相左,如果作此解释显然这个论断在当今社会是行不通的。
但我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误读,误读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界定人情这个词。人情一词百度给出的界定是“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的一种生存关系”,换而言之,这应当是一种中国人在社会上生存的经验的总和(这里排除这种经验背后社会本身的好坏)。因此我认为这里的人情和经验是相等同的(人情是中国人特殊的经验),那么这句话就可以说成法不外经验。
法不外经验,这就成了一个很有趣的论断,我们知道自19世纪开始的实用主义(实用主义请自行维基)思潮认为人的认知是经验的总和,真理是对经验的总结,由于前两个条件,所以人们不能达到经验背后的东西(如果存在的话),也不需要达到。这一整套实用主义哲学影响了整个西方社会思想的发展,在法律上也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见解。其中最知名的奠基著作是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普通法》,在书中他有非常经典的论断,他声称“法律凭借的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很显然,这句话是和“法不外人情”交相呼应的。
解释到这里基本上就是我这个业余人士的能力极限了,希望对楼主有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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