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出自哪


法益为入罪基础,是指法益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换而言之,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一般指某种社会关系,于我理解而言,法益就是犯罪客体。至于,见血发疯杀人的人,具有的法益即发疯者的法益,并没有收到侵害,因此你对法益的理解有问题。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体就是指法益,而犯罪对象才是所具体侵害的人或财产等。例如,偷手机的犯罪行为的客体为财产所有权,对象为手机。在我看来,价值标准即看保护的法益与损害的法益是否成一定合理比例,犯罪是需要侵害法益的,例如,甲将正对自己实施杀害行为的乙杀死。这个案例属于正当防卫,就应该用价值标准来衡量而不能用事实标准。如果使用事实标准,那么甲客观上是杀害了乙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刑罚。

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层次,犯罪客体可分三种,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揭示了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对于从本质上认清我国刑法的任务,加深理解同犯罪作斗争的社会政治意义,是非常重要的。

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中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我国刑法分则依据同类客体的理论将各种犯罪分为十大类。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的直接客体直接决定了犯罪的性质。犯罪的直接客体有两种形式:

一是简单客体,指一种具体犯罪只是直接侵犯了一种直接客体;二是复杂客体,指一种具体犯罪同时直接侵犯了两种以上的直接客体。

上述三种客体是一般与特殊、整体与部分、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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