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和乡是同一个行政级别,具体建镇标准如下:
一、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二、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
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三、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
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非建制镇一般是指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介于乡村与城市之间的过渡型居民点。
另外县级政府所在地称为城关镇,城关镇不属于建制镇。
再另外,县级市和县也是一级行政单位,县级市政府所在地为城区(即市区),县政府所在地为城关镇。
以上为个人理解,如有错误,欢迎高手指出。
1、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建制镇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2、建制镇即“设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通俗的说,普通城镇是没有正规编制的,县级人民政府确认并称作的镇;
而建制镇是在国家有编制的,规格要高于普通城镇,建制镇的各项规划是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的方向和规格是跟县城规划并齐的。
我国现行建镇标准
1984年,民政部在进行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小城镇应成为农村发展工副业、学习科学文化和开展文化娱乐活动的基地,逐步发展成为农村区域性的经济文化中心;同时建议对1955年和1963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设镇规定进行调整。
民政部拟定的标准经国务院批准,内容如下:
1、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2、总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人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
3、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虽不足2000人,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
关于 县级市与镇的区别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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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参考: 建制镇的行政区划,包括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所辖的乡、村的行政区域范围。因为镇得设立在实践中一般为县政府所在地或工商业贸易活动为主的小城镇居民点,相当于乡一级政权。其所辖也包括行政村,只是建制镇中非农业人口必须占镇总人口10%以上,这也是建制镇和乡的区别。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具体来说省、直辖市民政部门初步确定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范围,然后报请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
当然是市辖区高。
1、建制镇,即使高配,也不过副县级;
2、市辖区,正常情况,其本身就与县级平级;特殊的,如上海的市辖区,高配,正厅级。
涡阳县三大建制镇是义门镇青疃镇。义门镇历史悠久,资源丰富,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为皖北重镇。位于亳州市涡阳县西北部漳河与涡河交汇处。早在春秋战国、群雄逐鹿时代,义门属楚要塞,隶归城父县辖。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建制镇规划,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市政公用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 建制镇规划建设要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乡镇企业的适当集中建设、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快农村城市化进程服务。第五条 建制镇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六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容易发生地区的建制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八条 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负责编制建制镇的规划,并负责组织和监督规划的实施;
(三)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与施工管理;
(四)负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房地产管理;
(五)负责建制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六)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七)负责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八)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九条 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制镇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建制镇在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其规划应服从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照《村镇规划标准》进行。第十条 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详细规划报建制镇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人民政府在向县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建制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建制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制镇规划。确需修改时,由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建制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建制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第十三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报请计划部门批准时,必须附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第十四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条件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依法申请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第十五条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如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必须重新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十六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由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第十七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必须经建制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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