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监管期限一般不会超过一年的时间。当持卡人银行卡金额发生异常变化时会对银行卡进行监管。持卡人办理大额现金业务,金额超过当地银行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并接受银行监管。出现以上情况的银行卡金额的变更、转账、存取款将受到监管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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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使银行业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使这个“无支票、无现金社会”的梦想成为现实。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办法》界定了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内涵和《办法》适用范围,对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资质审核、业务检查、交易监测、信息 安全及资金结算等环节的风险管理进行全面规范,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
2019年3月18日,央行发布2018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截至2018年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7597亿张。其中,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在用发卡数量共计686亿张。中国人均持有银行卡546张,且平均每两个人持有一张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另外,银行卡信贷规模适度增长,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比下降。截至2018年末,中国银行卡授信总额为154万亿元,卡均授信额度224万元。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8861亿元,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16%,占比较上季度末下降018个百分点。准贷记卡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信用卡种类,国外并没有这种类型的信用卡。80年代后期,中国银行业从国外引入信用卡产品。因为当时中国个人信用体制并不是很完善,中国银行业对国外的信用卡产品进行了一定的更改,将国外传统的信用卡存款无利息,透支有免息期更改为存款有利息、透支不免息。准贷记卡兼具贷记卡和借记卡的部分功能,一般需要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使用时先存款后消费,存款计付利息。
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制定行业标准和规章;2、对银行金融机构实施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行;3、监督银行及其子公司的经营、投资等活动;4、检查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系统;5、组织定期检查;6、审核银行金融机构的变更情况;7、督促银行金融机构履行法律和监管要求;8、向上级银监机构汇报不良债权;9、对不良行为进行处理等。
银行的监管单位是银监会及各地银监局 。
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 , 是国家的中央银行,应当全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全国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金融法规草案;
三、制定金融业务基本规章;
四、掌管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保持货币稳定;
五、管理存款、贷款利率,制定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
六、编制国家信贷计划,集中管理信贷资金,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七、管理外汇、金银和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八、审批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或撤并;
九、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
十、经理国库,代理发行政府债券;
十一、管理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
十二、代表政府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管理全国的保险企业。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理事会,为总行决策机构。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审议金融方针、政策问题;
二、审议年度国家信贷计划、现金计划和外汇计划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确定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设置、撤并、业务分工的原则;
四、研究涉及金融全局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各自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具体领导和管理本辖区的金融事业。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在资金调度、工作协调、信息提供、人才培养等方面,为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支持其发展业务。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协调、仲裁专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业务方面发生的分歧。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对企业、个人直接办理存款、贷款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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