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以福利费、奖金、劳务费等名义违规收送“红包”,严禁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不准在教育行政审批、经费项目安排与拨付、各类检查考核评估、科研教研项目评审管理等工作中违规收送“红包”。
三、不准在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物资设备采购、资产管理、教材选用等工作中违规收送“红包”。
四、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教职工选聘考核、职称评聘、进修培训等工作中违规收送“红包”。
五、不准默许、授意、纵容父母、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收受“红包”。
六、不准借婚丧喜庆事宜、教师节、升学毕业和传统节日等名义违规收受“红包”。
七、不准在入学入园,招生就业、办理转学、转专业、分班、座位安排等工作中违规收受“红包”。
八、不准在各类学生考试测评、评优评奖、入团入党、推荐保送、毕业论文指导、学科竞赛等工作中违规收受“红包”。
九、不准在各类升学考试、自学考试、资格证考试、学业水平测试等工作中违规收受“红包”。
十、不准以帮助推荐学习生活用品、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形式和以帮助学生课外辅导、课后托管等名义变相违规收受“红包”。
扩展资料:
江西省严厉查处收送“红包”典型案件。领导干部存在违反《廉政准则》、“十不准”等规定收送“红包”行为的,一律先予免职,再根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广大党员干部、教职工如有违反教育系统“红包”治理“十不准”和教育部“六条严禁”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宜春学院-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教育系统“红包”问题 常态化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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