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证怎么办理

离婚证怎么办理,第1张

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第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记员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第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如闵行区和普陀区。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如徐汇区。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第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第六、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法律主观:

离婚证办理要如下手续:1、夫妻双方订立书面协议;2、夫妻双方携带本人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户口本、身份证、离婚协议等材料,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3、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材料;4、经过三十天冷静期;4、发给离婚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若双方就离婚事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决定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那么通常需要有如下步骤:

1、双方沟通并协商一致,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共同起草离婚协议;

2、协议起草完成后打印三份,但无需签名;

3、后续夫妻双方携带离婚协议、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每人两张二寸近期免冠单人证件照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

4、婚姻登记机关初审无误后,发给双方每人一份《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自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5、在冷静期满后的下一个三十日内,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但需要提醒您,若双方在此期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但是经民政部报请国务院同意,将在辽宁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江苏省、河南省、湖北省武汉市、陕西省西安市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也就是说,在试点地区登记的双方,可以不在户籍地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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