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与过去的生产队,完全不是一个概念,其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所有制不同。过去的生产队是以集体所有为主,而现在的专业合作社,是家庭所有为主。尽管一起管理、一起经营、一起出售,但你的还是你的,我的还是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规定,它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意思就是说,农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不能够改变和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这个基本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这样的话,这个组织和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也就很清楚。所以农民办专业合作社并不是要重新地归大堆儿。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强调的是以产品或者服务为纽带,所以它的发展就不受地域的限制,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要记住这一点,我的社员可以遍布大江南北、祖国各地,当然也得考虑合作社发展的规模。第二,组织形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同类农产品的生产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来实现成员共同的经济目的,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里所称的“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例如可以是种植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更具体的葡萄种植、蔬菜种植等专业合作社。第三,参与方法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他们成立或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位成员在组织内部地位平等,并实行民主管理,在运行过程中应当始终体现“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的精神。第四,合作的程度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成员自我服务为目的而成立的,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目的是通过合作互助提高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民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事。
这个名词和组织出现在1958----1978年。人民公社体制是农村生产关系的综合。追求“一大二公”分配“一平二调”在此之前,1956年三大改造后,叫做“合作社”人民公社是合作社的扩大。是一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模式、1978年后,改革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现在的农村
生产队长这个称呼,是在一个时期特有的一个新名词。在公社化时期,村里成立生产大队,生产大队下设几个生产小队,那么,,产小队的领头人便称生产队长了。
村长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产生的群众自治性的村委会主任,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不属国家机关的干部。
现在村民小组长其实就相当于以前的生产队长,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过农村大集体生活时候,生产队长权力可是很大的,记工分、分粮食可都是他的权力。
虽说都是村民推选出来的,但是其中还是避免不了一些人情世故。如今没有了收公粮、收计划生育罚款,但是村民小组长的权力还是不容忽视。
组长一般都是本村民组年纪较大,有威望,无条件外出的人担任。工资并不高,如果村里没有经费的话,乡镇政府会出钱,但是很多地方每个月还不满百元。如果村里经费充裕的话可能补贴会相应高些。
从管理学的角度上分析,一个基层管理单元是有最佳人数限制的。一个村有上百户,上千口人,多的能达上万人,仅靠村两委这个团队管理是不够的。所以将每个村分成若干组,每个组有二三十户人口,对应二三十个户主,这样管理起来就能由村民小组长直接到人到户,各项工作便于开展,而且不容易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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