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以一定范围内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定限物权。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并且是直接支配他人之物的权利。另外用益物权是支配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在用益物权中,他人之物不仅指他人享有所有权之物,而且包括他人享有使用权之物。对用益物权客体的特定性、独立性的判断可采取的同一性标准、特定区域和特定期限认定标准。
扩展资料
用益物权是随着人类对财产利用的范围和程度的增强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源远流长,发达甚早,但用益物权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例如,在西方古代的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在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上,用益物权都体现出了鲜明的特色和权利观念,反映出了用益物权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密切联系程度。用益物权的发展呈现出如下趋势: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它已发展成为现代物权法上处于中心地位的物权制度;用益物权因社会经济的变迁而发生变动,新的用益物权不断产生,固有的用益物权因不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逐渐消灭;用益物权的权能在逐步扩大,以不断满足人们对不动产利用的需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用益物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农地用益物权制度的创设与完善
法律解析: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典权、采矿权、地役权等。 《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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